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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漫谈民法与和谐社会
【文章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文章作者】马俊驹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16日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讲座
民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漫谈民法与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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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教授马俊驹在西南财经大学的演讲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晚上好!
 
这次来西南财大进行学术交流,原没有打算给同学们搞讲座。后来,法学院的领导还是希望我和同学们见见面,既然见面总要讲点什么。可是讲什么呢?有位老师建议我能不能讲讲和谐社会。我一想,和谐社会和我的民法专业的确关系密切,再说又是一个当前最“时尚”的题目,不妨就试着讲讲看。不过,因为准备不足,本人又水平有限,讲不好还请你们谅解。
 
去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和谐社会”的概念,开始还没有引起人们的太多关注。但今年春节过后,建设“和谐社会”突然成为全国宣传的重点。现在,“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已经成为新一代领导人的“三面红旗”。前不久召开的“两会”,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凸显了“和谐亲民”的方针和姿态,这真是一项顺应社会发展和深受百姓欢迎的方针。
 
我们知道,崇尚和谐是我国几千年来的文化传统,也是我国重要的社会理念和政治理念。追求和谐、向往大同,是世代中华民族的理想。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对我国古代文明的继承,而且“和谐”的内涵以及实现途径已经有了新的时代特征,这一特征的集中表现就是要以现代法治的精神去规范社会,从而创立一个崭新的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个人间平等的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是一个自由的社会,是一个有序的社会。和谐社会需要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规范和调整,而民法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最重要的法律保障。“和谐”体现了人间的一种“平等”、“互相尊重、相互协助”的关系,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享有人格尊严的愿望与要求,体现了人与人之间配合得当、配合默契,形成一种社会平和的气氛,从而实现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这些恰恰是民法重要的社会功能之所在。
 
一、民法是私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民法。民法调整社会关系不是靠权力,或者主要不是靠权力,而是依靠民间平等协助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正在营造的市民社会,是一种趋于自治的社会,它主要不是靠政府权力的支撑,而是靠人们的自治精神及意思自治去完成社会关系的构成。什么是意思自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人们之间能够自由地、自觉地、自主地实施各种法律行为,支配其财产甚至自身,实现自己的愿望,以达到自己的目标,而不会受到政府和他人的无端干预。人们的心情是舒畅的,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和谐的。我国在改革中,曾有过一个奋斗目标叫实现“小政府、大社会”,我以为,这就是要建立一个市民社会。的确,社会上每天都会发生许多事情,不能都靠政府、靠行政领导去解决。为什么我们的领导总是太忙?效率并不是太高?而且还经常出差错?就是管事多了,政府大了。我们要创造一种社会机制,就是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运用民法规范去调整属于市民社会中的问题。只有这样,才可能有一个真正属于人民的和谐社会。
 
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贯彻平等理念、平等原则是民法的精髓,它是营造和谐社会的基础。众所周知,人格平等、自由是现代人的伦理价值的体现,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和目标。在我国,我们已经确立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相关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而且国家、政府机关在某些时候也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之间有着平等的权利资格,国家机关的公务员除行使职务行为外,也是社会中平等的一员。当然这种平等,还只是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只是给予人民一种平等享有权利的机会,使人们都有一个自由的空间。应该说,这种平等地位、自由空间对营造和谐社会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这种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对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是不够的。
 
和谐社会还是一个互助的社会、共同发展的社会。我们都承认,人的能力有强弱,人们取得社会资源的机会并不均等。因此,民法和相关法律在具体规则上,就要重视对社会弱者权利的保护。比如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则,就是对社会弱者一方权利的特别保护。当然,从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到实现人类社会实质上的平等还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
 
应当承认,我国至今还存在着一些不平等的社会因素,这是造成社会有时不和谐的重要原因。比如在户籍制度上,我国长期存在着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形成了农民和城市人社会地位和待遇上的明显差异,为此,我们正在进行着这一制度的改革。又比如我国普遍存在的官本位的社会观念,使得一些国家公务员特权思想严重,甚至个别公务员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欺压百姓。我们一方面需要建章立制,严格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必须依法行政,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另一方面还需要使民法的平等理念、平等原则进一步深入人心,这一理念和原则是法治国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和谐社会不是完全靠法律的强制力营造的,更不是靠专制的暴力维护的。“和谐”必定要与自治的法制环境、民主的平和气氛相适应。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稳定的社会,但稳定的社会不一定是和谐的。和谐社会是靠平等人间共同的理想、共同的奋斗去逐步实现的。
 
三、民法是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保障社会和谐的基本法律。我国改革开放后,民法成为调整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的法人制度、合同制度、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等,都是我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力保障。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国家富强,人民富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民法是强国之法,民法是富民之法。人民生活富裕了,生活条件改善了,才能国泰民安,社会才能和谐、才能稳定。
 
但是,经济发展了,国家富强了,不等于社会就和谐、就稳定。如果贫富不均,两极分化,穷人富人对立,社会矛盾突出,社会就和谐不了。解决这些问题,从宏观上讲,需要国家政策的调整和法制的完善,特别是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的完善。比如国家决定发展西部地区,就是一项解决我国东西部发展差距过大、贫富不均的战略举措;我国加强和完善税法制度,就是解决和缓和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重要手段。当然,民法在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上,也不是完全无能为力的。比如国家作为自然资源、企业财产和公益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依据民法设立用益物权和债权关系,也能在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发挥物的效用上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民法是平衡当事人利益,解决权利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民法规范针对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总是包含着平衡当事人利益的价值取向和功能。比如合同法对双务合同中的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担保法对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的利益,侵权行为法对受害人、加害人的利益,均从平衡双方利益、减少社会矛盾出发作出公正的裁决规则。我们知道,时间因素在民法中的意义十分重要,所以民法规定有时效制度和除斥期间,时效制度是确定某项权利行使和胜诉权消灭的时间,除斥期间是直接规定某种权利存续的时间,这些都能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提高行为人的效率,起到促进社会和谐的效果。
 
民法是调和社会矛盾,防止和解决权利冲突的法律。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权利冲突是经常发生的。比如在同一项财产上,一方对其享有物权,另一方对其享有债权,或者几方对其享有担保物权;又如在继承关系中,数人均要继承某项遗产而发生纠纷时,民法是通过建立科学的权利体系,确定权利主体及其权利的范围和行使顺序来解决这些权利冲突的。
 
民法的功能不仅在于:有了矛盾可以解决矛盾,正如法院和仲裁机构通过适用民法解决了不计其数的民事纠纷。更重要的是,民法所确定的规则是指导和界定民事活动的行为规范,从而能够防止矛盾和权利冲突的发生。民事关系是人民生产、生活中所发生的最广泛的社会关系,每一个人每天都是生活在民事关系之中,各种权利冲突随时可能发生,有了权利冲突就会带来人们之间对抗,这种对抗不解决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所以很难想象,在现代社会,没有完善民法的社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按照我国传统的说法,民法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最能显示效果的法律。
 
五、民法善恶分明,它是一个制止邪恶、维护善意人权利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是一个善意人之法。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是民法两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准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它要求人们诚恳待人、恪守信用;公序良俗是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倡导人间和睦和善良风俗的准则。民法对恶意人的行为及其后果不予保护,如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和射悻行为、暴力行为,民法确认这些行为为无效行为或可撤销行为;对善意人的行为及其后果则倍加宽容和维护,如民法关于重大误解、善意取得、免责条款的规定,均是从实际出发尽量维护善意人的合法权益的。
 
所以,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法治基础和必备条件。可以认为,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和营造和谐社会的各项法律制度中,没有哪一项法律比民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更为直接、更为重要、更具社会效果。我们希望,社会各界认识到这一点,并为我国民法的完善和实施做出不懈的努力。
 
    今天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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