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oba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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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新手上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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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子: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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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2008-07-28 |
| 来自:广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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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司借款还是私人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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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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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证据: 借据(借款人处有私人签名-公司副经理和会计的,没公章),借据内容: 兹借XXX(甲方)人民币XXX元,借款人 XXX XXX(副经理和会计签名). 乙方证据:  1)出借人在公司月利息签领表上签名领利息, 2)出纳会计帐都反映甲方借款给公司和公司使用借款, 3)甲方直接将款交公司(出纳,银行的证明) , 4)公司法人出具的委托证明(事前电话上和甲方谈好了,电话委托二人办理,事后法人追认的), 5)甲方是公司股东,没有出资,几年来借款给公司多次,都是要公司人员出具私人借据形式,是股东和公司的约定,已成惯例(财会帐上有反映出来,还有保留的以前的同样或同类私人借据,其中有第一次法人和会计个人签名为公司借款的私人借据,全部都是甲方在公司签名领回本息),还有两笔没还,该借据是其中之一 .         甲方认为: 公司是空壳公司,我不同意借钱公司,只借钱给私人,所以要你们写私人借据,一直都是借给私人,二人签名,是私人借据,我将钱借给他们二人,如何还款和利息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是两人的私人借款.       乙方认为: 两人受法人委托而签写借据是职务行为,甲方将钱直接交公司/出纳而没有交给二人(自然人间借贷不生效,),公司向甲方借款写私人借据是惯例,公司财会帐有清晰记录,又在公司签领利息(公司和甲方再次相互承认),为公司借款,找公司要!        问题是: 1)是公司借款还是私人借款? 2) 法律事实哪方证据强? 公司现在不行了,甲方只能想要二人还款了, 借据是直接证据!      
[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8年10月11日 22时09分39秒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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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8 1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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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hplawy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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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新手上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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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2008-07-07 |
| 来自:甘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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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31 0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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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orpi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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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新手上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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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子:1 |
| 积分:12 |
| 注册:2008-09-29 |
| 来自: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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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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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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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公司利息签领表签名领利息, 没有借贷关系,公司凭什么给利息? 以往同样出具私人借据的借款是公司借款,甲直接交款公司, 甲是公司的股东, 甲对公司借款是明知的, 如果甲主张这一次是第三人代为偿还, 甲方要举证双方约定由公司来偿还本息, 借据不能证明双方约定由公司来偿还本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甲直接将钱交付公司领了利息而没有支付给个人,如是私人借款,合同(借据)没生效,从目的来讲, 甲方的本意是借款公司收利息, 公司从甲手中收到款,才会承认是甲的借款 ,才会支付利息给甲. 
在委托范围内, 作为委托人的乙以自己的名义和甲签合同(借据),签合同时,甲明知其与公司的代理关系,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合同只约束甲乙双方,该合同(借据)直接约束甲和公司, 甲只和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
还有一点, 甲是没出资的股东, 直接借款公司有法律问题,所以才提出这种私人借据的方式, 从道德的角度,这里面甲也许使了一个心眼: 领利息时,我主张公司借款, 万一有事,我凭借据主张私人借款,但隐名代理的选择权只能用一次, 而且选定后不能更改,退一步说, 就算甲方在签合同时不知道公司借款,但签领了利息, 说明选了公司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 这是甲对债权债务转移的确认.
其实这是一起"私借公用"个案,只要名义借款人(乙方)能证明甲在签合同(借据)时,明知公司用款,或者之后,出借人向公司收利息, 名义借款人就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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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9 1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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