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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hailong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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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家侵犯公民权利耍赖不赔偿怎行?
第
1
楼
                   
    今日看到9月30日《盐城晚报》A06版国内新闻报道《河北农民无辜遭羁押2236天,讨要连胜赔偿3年未果》,实在愤怒。如今的政府怎么越来越喜欢践跳农民兄弟的人权了?
    该报道称:“被称为河北的余祥林3年讨要国家赔偿款至今未果。近日,河北清河县农民张新亮,通过律师讨要18.7万元国家赔偿款。邢台市检察院和邢台市中院均称,邢台市财政局赔偿拨款不能到位,故无力支付,而邢台市财政局未做回应。”
    从报道中,笔者悟出的大致意思是:张新亮妻子突然死亡,邢台市检察院没有能力侦破,用非法手段嫁“祸”张新亮,彰显司法机关雷厉风行为民除害,抚慰当地人民和谐平安之追求。张新亮被以故意杀人罪批捕到无罪释放无辜遭羁押2236天。因此出现了上文的赔偿请求,而邢台市财政局现在给检察院和中院设定国家赔偿额每年20万元。文章最后引出思考:“检察院和法院是国家执法机关,判其赔偿,谁来监督、执法呢?”笔者以为:
    一、国家与人民在利益上处于绝对不对待的地位。根据民法原理,国家与公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国家实施对公民权利的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国家利用立法权,规避了国家应承担的公平责任。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实际是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否定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与公民的平等地位。一个公民在街上将张三打成重伤,可能会判赔二三十万,而一个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将一个公民无辜打成重伤,受害人维权的成本及获得的赔偿将会少得多,能有前者的一半就很不错了。象张新亮被关2236天,平均一天是83.6元的赔偿款。这实际上国家滥用司法权,将一个公民可以毫无理由地关起来,剥夺其公民的自由权,然后给他发一天83.6元的工资,以赔偿这种损失。只不知,国家是赔偿的自由被剥夺的经济损失,还是劳动力被剥夺的经济损失。如果是后者,则公民的自由权只要某个国家暴力机器想剥夺时就可以任意剥夺,不需要作任何补偿;如果剥夺的是前者,就是国家暴力机关有充分的自由意志,可以金钱补偿方式剥夺公民的自由,而让其劳动能力被荒废,让被其抚养的人丧失被抚养的机会。国家利用暴力机器对某个公民的人身权实施非法侵害时,相较于其他公民对该公民的人身权实施非法侵害时应承担更更严格更沉重的责任,因为你是以防卫侵害为天职的国家机关,而不是凭借歪曲了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国家赔偿法来意图达到承担比一般公民少得多的赔偿责任。赔偿负担太轻,就为国家机关蓄意侵害公民人身权益创造了廉价的机会和条件,借此践踏余祥林、张新亮的人权就会变得有恃无恐。
    二、国家赔偿设定一个地区限额,就是国家可以随意地决定不执行法律。国家拥有在法律外拥有对国家赔偿法的最终解释权。报道中称:“苏庭长承认,按规定,国家赔偿不应该设定限额。”这说明,邢台市司法机关是知道国家政府机关对国家赔偿设定限额是明显违背法律的行为,而设定限额的目的,实质就是对依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额度外,另行设定一个最高限额,其目的就是拒绝依法给予受害人国家赔偿,就是故意剥夺相关公民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就是国家机关以强制力确定不承担其实施的侵害行为的后果与责任。实在太可怕了?
设定赔偿限额,就是有关国家机关只对其肆意或过失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承担一定额度的责任,超出此额度概不负责,超出额度的人数概不能纳入赔偿计划范围。这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吗?政府不应以政策来否定法律,以国家政策来否定党的政策。苏庭长说:“我们手头还有四五个国家赔偿的案子要结,财政局要我们和检察院商量看怎么分配。”便计划只有20万,赔了张新亮18.7万,那么手头还有的四五个国家赔偿的案子笼统只能赔1.3万了。如此,就必然有若干人将永远得不到赔偿。国家的暴力性质就明朗化了,农民兄弟需要国家的民主,这个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农民阶级为基础的,我们的国家应当善待余祥林,不要没本事抓坏蛋,就找他们来冒功、抵债,好不?
    赔偿限额,只应作为有关国家机关或其主要领导考核的依据,在某年内赔偿额度超过20万的怎样,超出多少的怎样。财政机关、司法机关都是代表国家一方的部门,不能以其内部规定反对在侵权关系中的相对方——受害的公民。国家侵害公民的权益,还以法律、政策的方法规定我损害你利益三只能赔偿一,是不人道的法律与政策,应在法治进程中不断改进。
                                                             二OO八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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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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