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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由八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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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网评】挖掘礼治文化,服务宪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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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历来重视德治理想,主张通过教化的方式治理天下。以礼乐人伦或仁义教化开出文化秩序,更是儒生共同期许的理想事业。教化的客观工具主要是礼乐,于是历代王朝无不将治礼作乐作为政治大事,民情风教亦成为儒生为政的主要内容,从而形成了灿烂的以礼乐为主的典章制度文化,建构了颇能显现民族精神特点的交往性生活世界与人文天地,不仅使自己的国家成为礼义文明之邦,而且也让全体国人以最讲礼的民族享誉于世界。”
(相关链接http://www.ica.org.cn/content/view_content.asp?id=987)传统中国号称,“礼仪之邦”“礼治之国”这与发达的礼治是分不开的。近代的中国,开始移植西方的法治,于是随之而来的是面对中国的本土资源的抵抗,如何在异乡扎根,这一直以来法学学者所热衷的话题。
古时,“三纲五常”立法之本;唐时《唐律》“一乎准礼”。“礼”是立法的根据,是立法的准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中国古代的“宪法”。如何挖掘这一“宪法”中的精神,为宪政服务呢?看了这篇文章后,提出以下几许浅见。
(一)保留弘扬“礼”中精华。事实上,“礼”能在如此泱泱大国中传承几千年,对其各方面都造成深远影响,甚至强烈辐射到周边文化,可见“礼”在安定社稷、富国强民方面还是有相当的可取之处。我们知道,礼治以合礼为目标,重预防,重教化和个体德性修养,它建立的是一个内化控制与外化控制相结合、理想设计与现实选择相统一的多元控制体系。它突出的重教化、强调感染和预防的一面,为法制、宪政提供了有利的前提,同时弥补填充了硬性法律尚未射猎的层面、角落。这样,在二者互补整合的基础上,使得社会控制具有的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和社会控制功能得以很好地发挥。
同时,礼的内容不断发展,维系了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造就了一些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造就了华夏民族自己独有的个性,这些都是我们所不能抛弃的甚至还要大力宣扬。
(二)去除摈弃“礼”中糟粕。在现代法制社会里,礼治思想的腐朽性和反动性已被自近代以来连续不断的批判攻击和否定所证明:它司法、执法的专制性、随意性和司法等级性,造成社会法律面前的事实不平等和社会极度不公正,尤其是由礼推布出去的“礼教”,更是以其腐朽、虚伪和惨无人道地戕害着社会个体,压抑了人性的正常情欲和自我人格塑造的需求。而在宪政建设中,则强烈表现为上面所讲的与宪法基本精神的冲突,即民主、自由、人权观念的缺失。因此,我们宣扬民主、自由、人权精神的同时就应将礼中与之冲突的等级、专制等观念连根去除。
(三)改造优化“礼”中不合时宜的部分,使其与时俱进,符合当代宪政要求。例如,将里面具有一定时代局限的“和谐精神”重新改造,适应新时代的需求。又如,将其朴素的情理因素与现代社会道德价值接轨,使之更加全面与适用。总之,我们要汲取这些传统中尚有生命力的因素,使之与现代化相对接,转化成有中国特色的宪政建设中的积极因素。
(四)礼之所以能在古时受大推崇,一方面是它维护封建的君主专制以外,还有一方面是它凝聚着人们的伦理情感,使人们能够普遍的接受它,服从它,甚至信仰它!这对我们今天宪法的实施,宪政的建设无疑具有着重要的启示——法律的推广需要与社会规范,道德规范相互协调,才有实施的社会基础。因此,加强宪法的推广,使之在人们心中形成一种形而上学的基础,是宪法能够得到很好实施的基础。
以上,便是笔者看完这一文章后的一些浅见。                     
                                                                              05法四 唐熊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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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3-30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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