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首页案例大全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审判名称】:左成洪等四人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案
生产销售有毒白酒造成多人伤亡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再审
【裁判时间】: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三期(总第3期)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1.生产销售有毒白酒造成多人伤亡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2.以工业酒精兑水冒充“白酒”大量销售牟利,致多人因甲醇中毒死伤的,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情摘要】:被告人为牟取暴利,大量购买工业用酒精兑制“白酒”出售,致20余人饮用后甲醇中毒,其中死亡15人,伤残7人。法院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分别被告人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五年。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刑事-案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左成洪等四人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案
生产销售有毒白酒造成多人伤亡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本文只有注册用户并成为“VIP用户”才可以浏览。


浏览权限:管理员 VIP用户


  您好: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如您是我们注册用户可直接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查询您所需要的信息;
  如您在本页登陆没有反应,您可以先进行 登陆页面 先登陆本站;
  如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请在论坛里提问,进入论坛
以下是正文预览



  被告人:左成洪,男,32岁,原系四川省大邑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成都散酒批发部承包人。
    被告人:李永泰,男,41岁,原系四川省大邑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成都草堂散酒销售点推销员。
    被告人:谢麟,男,28岁,原系四川省成都市西城区白家塘街道办事处泰康五金交电商店经理。
    被告人:吴自均,男,54岁,原系四川省大邑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经理。
    四川省大邑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批准,于1983年10月在成都设立酒类批发部。被告人吴自均通过私人关系,聘用被告人左成洪为该批发部销售员。1985年3月,左成洪与吴自均签定合同,由左成洪承包该批发部…………


上一篇案例 | 下一篇案例

左成洪等四人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案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关闭窗口返回顶端
案 例 查 询
 


栏 目 导 航
 民商经济
 刑事案例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行政案例
 知识产权
 国际海商
 专题案例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16 s, 5 queries, 135 - Cache, 348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