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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
左成洪等四人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案
生产销售有毒白酒造成多人伤亡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受理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
0
【裁判类型】:
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
再审
【裁判时间】: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三期(总第3期)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
1.生产销售有毒白酒造成多人伤亡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2.以工业酒精兑水冒充“白酒”大量销售牟利,致多人因甲醇中毒死伤的,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情摘要】:
被告人为牟取暴利,大量购买工业用酒精兑制“白酒”出售,致20余人饮用后甲醇中毒,其中死亡15人,伤残7人。法院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分别被告人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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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刑事
-案例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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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成洪等四人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案
生产销售有毒白酒造成多人伤亡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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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左成洪,男,32岁,原系四川省大邑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成都散酒批发部承包人。
    被告人:李永泰,男,41岁,原系四川省大邑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成都草堂散酒销售点推销员。
    被告人:谢麟,男,28岁,原系四川省成都市西城区白家塘街道办事处泰康五金交电商店经理。
    被告人:吴自均,男,54岁,原系四川省大邑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经理。
    四川省大邑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批准,于1983年10月在成都设立酒类批发部。被告人吴自均通过私人关系,聘用被告人左成洪为该批发部销售员。1985年3月,左成洪与吴自均签定合同,由左成洪承包该批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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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成洪等四人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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