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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李荣辉等3人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案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死刑复核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三期(总第3期)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1.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多人中毒死亡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摘要】: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套购医药用酒精兑水后冒充“白酒”出售,造成78人甲醇中毒,其中10人死亡,4人眼睛失明。法院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判处主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从犯有期徒刑五年。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刑事-案例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李荣辉等3人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案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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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李荣辉,男,二十九岁,原系四川省綦江县紫荆乡综合商店经理. 

  被告人:邓国劲,男,五十七岁,原系四川省綦江县永新区粮站退休工人,李荣辉之岳父. 

  被告人:王平,男,三十二岁,原系四川省綦江县制革厂工人,李荣辉之妹夫. 

  被告人李荣辉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九八五年二月,先后两次勾结被告人邓国劲等人,套购医药用酒精五点八八吨,非法兑水冒充"白酒"出售,从中牟利.一九八五年四月上旬,李荣辉又两次要邓国劲到重庆寻找酒精货源.邓到重庆后,发现重庆市农贸联合中心出售工业用酒精,即返回綦江县告知李荣辉.李荣辉于四月十六日前往该农贸联合中心查看证实后,返回綦江县要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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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辉等3人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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