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案例大全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审判名称】:
李荣辉等3人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案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受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
0
【裁判类型】:
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
死刑复核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三期(总第3期)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
1.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多人中毒死亡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摘要】:
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套购医药用酒精兑水后冒充“白酒”出售,造成78人甲醇中毒,其中10人死亡,4人眼睛失明。法院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判处主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从犯有期徒刑五年。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刑事
-案例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李荣辉等3人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案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本文只有注册用户并成为“
VIP用户
”才可以浏览。
浏览权限:
管理员 VIP用户
您好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如您是我们注册用户可直接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查询您所需要的信息;
如您在本页登陆没有反应,您可以先进行
登陆页面
先登陆本站;
如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请在论坛里提问,
进入论坛
。
以下是正文预览
被告人:李荣辉,男,二十九岁,原系四川省綦江县紫荆乡综合商店经理. 
被告人:邓国劲,男,五十七岁,原系四川省綦江县永新区粮站退休工人,李荣辉之岳父. 
被告人:王平,男,三十二岁,原系四川省綦江县制革厂工人,李荣辉之妹夫. 
被告人李荣辉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九八五年二月,先后两次勾结被告人邓国劲等人,套购医药用酒精五点八八吨,非法兑水冒充"白酒"出售,从中牟利.一九八五年四月上旬,李荣辉又两次要邓国劲到重庆寻找酒精货源.邓到重庆后,发现重庆市农贸联合中心出售工业用酒精,即返回綦江县告知李荣辉.李荣辉于四月十六日前往该农贸联合中心查看证实后,返回綦江县要邓假…………
上一篇案例
|
下一篇案例
李荣辉等3人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案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
来信告诉我们
;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
积极投稿
,谢谢。
特别注意:
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
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
关闭窗口
→
返回顶端
案 例 查 询
案例大全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新闻搜索
法律博客
法律网摘
法律娱乐
法律社区
栏 目 导 航
民商经济
刑事案例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行政案例
知识产权
国际海商
专题案例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网站登陆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16
s,
5
queries,
135
- Cache,
348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