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首页案例大全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审判名称】: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被告对本案化妆品的标注方法,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二○○五年三月十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1.被告对本案化妆品的标注方法,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 2.在本案化妆品上标注“限用合格日期”,是否误导消费者
【案情摘要】:2004年1月26日,上诉人刘雪娟在被上诉人苏宁中心处购买了由被上诉人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中复性肌肤适用)一瓶,净含量130毫升,价格170元。该化妆品外包装盒底部标注“限用日期:记载于底部或侧面”,内置玻璃容器底部标注:“限用合格2007.11.21.”。刘雪娟购买该化妆品后即开瓶使用。当年3月8日,刘雪娟以该化妆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和正确的使用方法,致使自己难以正确使用该化妆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民事-案例
消费者权益”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知情权”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被告对本案化妆品的标注方法,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本文只有注册用户并成为“VIP用户”才可以浏览。


浏览权限:管理员 VIP用户


  您好: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如您是我们注册用户可直接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查询您所需要的信息;
  如您在本页登陆没有反应,您可以先进行 登陆页面 先登陆本站;
  如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请在论坛里提问,进入论坛
以下是正文预览


原告:刘雪娟,女,25岁,江苏省南京电视大学教师,住南京市玄武区旭日园。
  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震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该中心负责人。
  原告刘雪娟因与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苏宁中心)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雪娟诉称:原告在被告苏宁中心处购买了由被告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该化妆品外包装上,…………


上一篇案例 | 下一篇案例

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关闭窗口返回顶端
案 例 查 询
 


栏 目 导 航
 民商经济
  经济合同纠纷
  房屋合同纠纷
  权属侵权纠纷
  公司法案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
 刑事案例
 行政案例
 知识产权
 国际海商
 专题案例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5 queries, 135 - Cache, 339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