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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
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被告对本案化妆品的标注方法,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
【受理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
0
【裁判类型】:
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
二审
【裁判时间】:
二○○五年三月十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
1.被告对本案化妆品的标注方法,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 2.在本案化妆品上标注“限用合格日期”,是否误导消费者
【案情摘要】:
2004年1月26日,上诉人刘雪娟在被上诉人苏宁中心处购买了由被上诉人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中复性肌肤适用)一瓶,净含量130毫升,价格170元。该化妆品外包装盒底部标注“限用日期:记载于底部或侧面”,内置玻璃容器底部标注:“限用合格2007.11.21.”。刘雪娟购买该化妆品后即开瓶使用。当年3月8日,刘雪娟以该化妆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和正确的使用方法,致使自己难以正确使用该化妆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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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民事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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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被告对本案化妆品的标注方法,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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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雪娟,女,25岁,江苏省南京电视大学教师,住南京市玄武区旭日园。
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震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该中心负责人。
原告刘雪娟因与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苏宁中心)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雪娟诉称:原告在被告苏宁中心处购买了由被告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该化妆品外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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