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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陆丰市陆丰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第三人张其心土地抵债合同纠纷案
土地抵押未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影响行为人与典当行之间典当协议的效力?
【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典当纠纷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再审
【裁判时间】: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裁判字号】:[2006]民二提字第10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四期(总第138期)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1、土地抵押未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影响行为人与典当行之间典当协议的效力? 2、土地使用权实际面积与典当协议所载的土地使用面积不符,是否影响典当协议的效力?
【案情摘要】:原告与被告一、二分别签订典当协议,借款期满后两被告未能还款,遂将地皮(3196平方米)估价520万抵还欠款。因土地实际面积与抵债协议所载不符,诉求被告返还转让款。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定被告将涉案土地(2500平方米)的使用权过户到典当行。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民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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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陆丰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第三人张其心土地抵债合同纠纷案
土地抵押未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影响行为人与典当行之间典当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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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正文预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民二提字第1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丰市陆丰典当行(原陆丰市典当服务行),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南堤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徐金镇,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友其,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威,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卫平,男,47岁,汉族,原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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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陆丰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第三人张其心土地抵债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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