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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与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裁判字号】:[2007]民一终字第84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五期(总第139期)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案情摘要】:2000年5月29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报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200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该请示称:根据《崂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区拟批次转用北宅街道办事处沟崖村园地126 666平方米、洪园村园地6667平方米,合计133 333平方米。上述用地在《崂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为城市建设用地。该批次土地办理农转用手续和征归国有后,我区将按照土地审批权限和具体建设项目另行审批。后青岛市人民政府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报送青政地发 [2000]267号《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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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与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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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民一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原青岛市崂山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凡胜,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汕可,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国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旭,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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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与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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