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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海洋局
【批准日期】:2007年04月06日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06日
【实施日期】:2007年04月06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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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近年来,海上人工岛作为海域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用海类型,正在被油气开采、交通运输和旅游等行业广泛采用。从实践来看,这种用海类型能缓解工业及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但同时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危害也日益显现。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工作,尽量减少这种用海类型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现对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人工岛建设的数量和密度。建设人工岛、尤其连陆人工岛,会改变周边海域的水动力环境,从而导致海洋生物、海水交换和海底地形地貌等发生改变。一定海域内建设过多过密的人工岛,甚至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灾难性后果。为此,建设人工岛应当加强规划设计,科学合理地布局,相邻人工岛之间要保持足够的距离,密度不能过大,要确保相邻人工岛对环境的影响不会产生叠加效应。
二、从严限制人工岛建设的用海范围和位置。军事用海区、海洋自然保护区、排洪泄洪区、航道、锚地和船舶定线制海区、生态脆弱区和重要海洋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栖息地等海域禁止建设人工岛。建设海洋油气勘探开采作业所使用的人工岛的用海范围原则上控制在海图水深3米以浅海域。
三、强化对人工岛用海方案的审查。对人工岛建设的用海方案要经过充分的比选和审查,要确保在特定环境下采取最佳方案。人工岛用海方案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几条原则:1、建设连陆人工岛,在海图水深1米以深海域应当采用岛桥方式连接;2、人工岛用海面积不得超过实际用海活动需要的面积;3、综合性开发人工岛上应当建设内挖(筑)式人工海湾、人工泻湖;4、优化人工岛的景观设计,提高观赏性;5、建岛材料异地取材的,应当采用环保型材料,施工时必须采用先围后填的方式;6、人工岛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必须具有甲级资质。
四、实施对人工岛建设和使用的全过程管理。除了在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要对人工岛的建设和使用实施全过程管理。尤其是对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环保等问题也要妥善处理。建设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事项,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管理,开展海域使用动态监测和填海竣工验收工作。
五、加强对油气开采人工岛的废弃管理。油气开采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人工岛废弃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手续。同时,油气开采人工岛的弃置管理还应当严格执行《海环法》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加强人工岛建设的用海管理,是规范用海秩序、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要在不断强化管理的同时,进一步总结经验,使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
2007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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