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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餐饮业食用油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批准日期】:2006年08月31日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08月3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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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浙江省卫生行政部门查获一起生产销售劣质食用油的事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已采取了果断措施,此批劣质油在市场上的流通情况已得到基本控制。鉴于有些地方也曾有类似现象发生,并通过各种非法渠道流入部分餐饮单位,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进一步加强对餐饮单位食用油的卫生管理,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的要求,立即对辖区内的餐饮业进行一次突击性检查,重点检查中小型餐饮单位和建筑工地食堂食用油的购入、使用和废弃食用油处理的情况。对发现使用劣质食用油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监督过程中,切实做到监督检查和现场检测相结合。先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定性检测,若定性结果显示食用油的酸价、过氧化值数值超标,应及时将有关样品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相关检验机构进行定量检测。
    三、对经检测确认使用酸价与过氧化值严重超标的食用油的单位,应对其使用的超标食用油的来源进行追踪溯源,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及时通报相关执法部门,并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四、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注重执法监督与宣传教育相结合。通过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和方法,进一步强化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卫生知识,督促餐饮单位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加强对食用油等食品原料采购环节的索证管理;同时,进一步增强公众的食品卫生意识和食品辨别能力,教育公众不购买、不食用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劣质油类产品。
    五、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辖区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后,于10月20日前上报我部卫生监督局。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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