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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颁布单位】:公安部
【批准日期】:2001年08月17日
【发布日期】:2001年0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1年08月17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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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2004]68号

为规范对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合法、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一、鉴定范围。 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枪刑事案件中需要鉴定涉案枪支、弹药性能的,适用本规定。 

二、鉴定机关。 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一次。各地可委托公安机关现有刑事技术鉴定等部门开展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 

三、鉴定标准。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军用枪支、弹药,还是民用枪支、弹药,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包括私自制造、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 25.4mm 的干燥松木板 1 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四、鉴定程序。 对枪支、弹药的鉴定需经过鉴定、复核两个步骤,并应由不同的鉴定人员分别进行。复核人应当按照鉴定操作流程的全过程进行复核,防止发生错误鉴定。鉴定完成后,应当制作《枪支、弹药鉴定书》。《枪支、弹药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应当准确、简明,同时应当标明鉴定人的身份并附有本人签名,加盖鉴定单位印章。《枪支、弹药坚定鉴定书》应附检材、样本照片等附件。 

五、鉴定时限。 一般的鉴定和复检应在 15 日内完成。疑难复杂的,应在 1 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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