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法律新闻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好律师网
-新闻中心 出处:中国普法网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25日
→ 相关资料
“
物权法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物权法草案“回应”百姓关注问题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给老百姓吃了定心丸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我国强调的是对“公共财产”即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保护,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不难看出,公共财产冠以“神圣不可侵犯”的用词,凸现了我国对“公财”保护的力度! 
而最新的物权法草案,在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的同时,增加了有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容,明确了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国有企业的物权;明确了集体财产的范围和归属;明确了私人所有权的范围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草案这一规定,表明公私财产保护不存在谁主谁辅,而是得到平等地位的保护,让老百姓更有财产的安全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强调,平等保护公私财产并不“违宪”。她解释说,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原则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是在统一的市场平台上运作的,都要遵守统一的市场“游戏规则”。只有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才有公平竞争,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表示,西方国家的物权法规定的是私人财产,不存在所谓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保护问题,只有在我国的物权法草案中,才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并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在各国物权法中,我国物权法草案的规定体现了中国特色。 
“回应”老百姓关注的四大问题 
为更好地保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物权法草案对涉及民生的四个问题作出明确“回应”,体现了立法为民的宗旨。 
这四个方面问题如下: 
第一,征收补偿规定更加细化。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补偿不到位仍是目前征地、拆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许多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甚至常常引发群体性事件。 
为此,物权法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一规定与最初的条文相比,更加细化,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住宅用地“自动续期”不必交纳土地使用费。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个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就住宅来说,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那么,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这个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草案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并作出了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草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取消了原先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安居才能乐业。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续期不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物权法草案在这些问题上的不断完善,顺应了民意,更有利于维护普通百姓的权益。 
第三,小区车位车库先满足居民需要。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但一直有不同意见。有的赞成草案的规定,有的认为车库、车位应归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并借鉴国外通常的做法,建议将物权法草案这一条规定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记者 林双川) 
第四,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物权法草案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以后,农民仍然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继续承包土地。草案还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物权法草案准确地反映了党在现阶段的农村基本政策,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对国有资产保护力度加大 
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以各种形式大量流失问题突出。为此,物权法草案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增加了一些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不法之徒侵吞国有资产。 
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物权法草案作了较切合实际的规定:在所有权上,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在法律责任上,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权威人士指出,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现实要求。 (半月谈) 
下一篇新闻
|
上一篇新闻
物权法草案“回应”百姓关注问题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
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
来信告诉我们
,我们立即删除或修正
;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
积极投稿
,谢谢。
特别注意:
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
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新 闻 查 询
案例大全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新闻搜索
法律博客
法律网摘
法律娱乐
法律社区
栏 目 导 航
法治前沿
热点关注
立法动态
司法动态
各地动态
社会追踪
社会经纬
法律评论
警方提示
域外司法
职场宝典
反腐报道
中国律师
行业动态
律师关注
律所关注
业界评论
案例直播
大案要案
刑案追踪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网站登陆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5
queries,
102
- Cache,
78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