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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中国普法网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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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地方志事件追踪:收录罪犯获立法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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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犯罪分子”可以被收录地方志,3月27日上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斌在发布最新制定的《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并进行解释时认为,地方志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历史,不仅要弘扬社会主旋律的正面人物,同时收录一些危害社会的重大犯罪分子也可“以史为鉴,资治后世”。
  在此之前,安徽省滁州市地方志办公室在组织编纂《皖东人物》时,已经将对当地社会影响较大的犯罪分子也纳入征集范围。该条例的发布及所作解释,进一步肯定了这一作法。
  吴斌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作为资料性文献,地方志书的责任是“记录事实”———既包括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事实,也包括妨碍地方社会进步的事实,这是地方志书编纂的“应有之意”。所以说,对社会具有贡献的正面人物与危害社会负面影响深远的反面人物都是地方志记录的对象。
  地方志可以收录一些危害社会的重大犯罪分子,此举立即引起人们的关注。赞成者认为地方志作为一种历史资料记载,应该全面记述历史,当然包括一些重大犯罪分子。而反对者则认为记录犯罪分子将会影响其亲人和后代,而且有违法治精神。
  家住合肥市桐城南路的安徽电视台职工郭蓓蓓认为,地方志侧重于真实的记载,给历史留下真实的资料,并不同于历史教科书。编著历史教科书需要立足于教育,将不同历史时期正反面人物都展现出来供后人了解,对于地方志则不必赋予它“教育”的功能。
  “将犯罪分子记入地方志,可以增加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一位赞成者说,这可以让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三思而后行”,考虑一下对家庭、孩子和后人的影响,而且亲人们在看到犯罪分子犯罪时,也不会坐而不管。
  安徽省地方志办公室有关人士认为,地方志在很多人眼里都是“记功而不记过”,所以让社会上产生一种错觉———地方志都是在“歌功颂德”,其实编纂地方志主要目的是为后人总结经验,收录犯罪分子,并没有冲淡收录其他有影响的人物或事件,只是在地方志的“厚度”上增加而已,并无不妥之处。
  “这与《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说,《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一条就规定,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所以编纂地方志是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而收录犯罪分子显然达不到这样的目的。
  “这种做法不合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生张乃月表示,将罪犯载入历史资料中,是让罪犯亲人背负着沉重的精神负担,而且不利于下一代人的成长。
  她说,有些罪犯还在监狱接受教育改造,这显然不利于在狱罪犯的积极改造,不利于刑满释放人员积极融入社会,更不利于社会抱以宽容的态度接受他们的回归。对于重返社会而还原为正当公民的他们来说,也是对其公民权的剥夺。
  安徽省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波认为,在宪法理论上,公民的隐私权是受宪法保护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除非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否则不能被剥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因其犯罪而被剥夺的宪法基本权利只是政治权利。所以即使是被依法定罪处罚的犯罪分子也有隐私权。
  他说,犯罪分子没有为了公共利益让渡自己合法权益的义务,凡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就要为其提供保障,没有法律依据,不得限制和剥夺。即对公民隐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则为自由,将犯罪分子记入地方志是违反立法精神的。
  本网合肥3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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