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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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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饮料瓶爆炸伤人 无缺陷警示被判赔三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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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料瓶爆炸伤人 无缺陷警示 娃哈哈被判赔钱

  成都市民刘女士在打开一瓶“娃哈哈营养快线”牛奶果汁时,饮料瓶突然爆炸,飞起的瓶盖击中她的左眼,造成左眼十级伤残。刘女士将超市和厂家告上法庭,经过近一年“拉锯战”后,高新法院日前以饮料瓶存在警示缺陷,判厂家承担伤害责任。

  瓶盖伤了消费者

  2006年6月6日,刘女士在某餐馆就餐时拧开一瓶“娃哈哈营养快线”牛奶果汁瓶盖,没想到瓶子突然爆炸,瓶内的饮料喷射而出,在巨大冲力作用下,瓶盖不偏不倚击中了她的左眼,造成十级伤残。

  据介绍,肇事的饮料由浙江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以下简称公司方)。刘女士以3.5元/瓶的价格,从某大型超市购买,系塑料瓶装饮料。让刘女士至今还纳闷的是,那瓶饮料10分钟前刚饮过,为何饮用余下部分时就爆炸了呢?

  超市厂家都说没责

  据刘女士介绍,事后她找到超市负责人,对方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刘女士遂找到公司方驻成都办事处负责人金某,金某为她报销6252元治疗费后,再也不付余款了。公司方虽承认饮料出自该厂,但认为产品经过了严格质量把关,不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责任在于刘女士储藏不当。

  刘女士只得把超市、公司方一同推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支付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44932元。

  法庭双方展开激战

  法庭上,公司方代理人称,刘女士第一次开启饮料瓶盖时未爆炸,说明该产品并无缺陷。此外,饮料并未超过保质期,说明未发生质变。唯一可以解释爆炸原因的是,由于刘女士储存不当,使饮料与空气接触发生反应造成的。公司为防止这一后果,特地在瓶盖上明确警示“开盖后需冷藏请当天饮用”。

  刘女士的代理人肖忠平认为这一解释即使正确无误,公司就该在饮料瓶上标明变质后的相关警示标识。事实上,发生爆炸的饮料并未超过保质期,两次饮用相隔不到10分钟,在这极短的时间内,饮料不可能发生质变,爆炸与饮料质量有关。

  无缺陷警示应当担责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事故系饮料本身缺陷造成,超市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进一步阐明,即使“娃哈哈营养快线”本身质量合格,仍无法排除其潜在危险性。公司方既然确认饮料运输、储藏不当会爆炸,就应把可能出现的危险性注明在产品上。由于饮料存在警示缺陷,故应对赔偿结果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公司方支付刘女士各种赔偿费用共计33859元。公司方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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