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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中国普法网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11日


海南出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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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不得采用邮售和互联网直接销售处方药

  本网讯 记者杨燕生 记者近日从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从5月1日起,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将实施。同时,从1999年8月1日起实施至今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废止。据有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办法大部分新增加的内容为药品流通环节中普遍存在,但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基层执法中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该负责人说,1999年起,我国开始对上市药品实行处方药、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为推进此项工作,新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办法还明确了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法律责任,罚款金额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旧办法对此种违规行为先是警告,如逾期不改正,则处以2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这样的罚款数额,非一般药店所能承受。新办法则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药品稽查部门这几年接到的举报和投诉案件来看,一些假药来自邮售、互联网交易渠道等。在旧版办法中,这方面在相关规定上尚是空白。新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办法还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目前,市民在医院药房或大型药品超市购买药品,一般会得到销售凭证。但如果是在小药店购买,消费者不索取销售凭证,一般小药店不会主动开具。没有处方、没有销售凭证,如果发生消费纠纷,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起来比较麻烦。为追溯、查证、处理药品质量问题提供重要线索来源,办法具体规定了药品零售的购销记录和行为。
  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在日常生活中,市民有时会碰到药品零售商进行促销活动,买商品或药品赠送药品,而赠送的药品中竟然有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办法对此进行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办法明确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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