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法律新闻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好律师网
-新闻中心 出处:转载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19日
→ 相关资料
“
商品条码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浙江省政府修订《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日前,省政府对颁布实施了5年的《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明确规定,在食品、化妆品、药品等3类产品标识中必须标注商品条码。 
在这次修订的《办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和推广,鼓励使用商品条码,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据了解,目前我省共有1万多家企业注册使用商品条码,仅占全省相关商品生产企业的1/10,并且这些企业主要是食品、日用消费品等与居民消费直接相关的企业。商品条码的应用领域主要为大型商场、超市的商品销售结算,在物流、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 
据有关人士介绍,商品条码虽然只有13位数,但其中包含着企业的相关信息,消费者一旦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就可以迅速追查到生产企业。 
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等产品,直接涉及到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据了解,在这些产品中强制使用商品条码,是国际上的通行制度。在这次修订中,规定必须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有3类产品: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药品、医疗器械。 
修订后的《办法》为产品使用商品条码设置了“大限”:在2008年底前,企业要在产品外壳包装上标注商品条码,这些产品主要是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和家用电器;而在2009年底前,药品、医疗器械则要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很多人日常逛超市的时候,如果买一些散装商品,比如说鱼、蔬菜、饼干等,会发现贴着的价格标签上往往有类似商品条码的条形码。有关人士介绍,这通常被称为“店内码”,店和店之间不能通用。 
在商业实践中,这种不能通用的店内码却“神通广大”,超市往往会向供货商收取信息处理费。这次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经销企业只能对需要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码”,除此之外,经销企业不能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一方收取费用;如果销售的商品已标注了商品条码,销售企业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再编制、使用“店内码”和借此收费。 
下一篇新闻
|
上一篇新闻
浙江省政府修订《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
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
来信告诉我们
,我们立即删除或修正
;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
积极投稿
,谢谢。
特别注意:
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
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新 闻 查 询
案例大全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新闻搜索
法律博客
法律网摘
法律娱乐
法律社区
栏 目 导 航
法治前沿
热点关注
立法动态
司法动态
各地动态
社会追踪
社会经纬
法律评论
警方提示
域外司法
职场宝典
反腐报道
中国律师
行业动态
律师关注
律所关注
业界评论
案例直播
大案要案
刑案追踪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网站登陆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5
queries,
115
- Cache,
32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