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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中国新闻网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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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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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5日起,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下称“QDII管理办法”)中相关条件的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将可以正式申请QDII资格,QDII扩容已是箭在弦上。据了解,一些实力雄厚的基金公司和券商已经作了充分的准备。

  南方基金副总经理许小松表示,公司早在半年前就已着手对QDII产品的准备工作,目前已与美国梅隆集团达成合作协议,产品设计方案也基本成熟,初步设想是,将公司首只QDII产品设计为中等偏高风险的主动型股票基金。而一位券商人士也透露,深圳比较大的券商也很早就在进行相关产品的设计研究,产品也以股票基金为主。

  许小松还表示,公司相关投研人员,即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员,也已经到位。

  “对公司来说,多样化的产品结构很重要,业务从境内扩张到境外是根本性的改变;另外,也有不少投资者开始逐渐有了全球化资产配置的需求。”许小松表示。

  QDII管理办法对拟申请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信、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均作出详尽规定。统计显示,符合相关条件的基金公司不在少数,约有20家。

  在此之前,银行一直统领着QDII市场。一位业内人士认为,目前银行推出的QDII产品已经普遍得到投资者的追捧,相信由基金、券商这些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推出的QDII产品也会得到市场的认可。而也有部分人士担忧人民币持续升值的预期会影响该类产品的发售,但许小松表示,公司在设计产品时已经充分考虑了这个因素,而且从长期来看,产品收益完全可以弥补人民币升值的损失。

  自证监会颁布QDII管理办法以来,市场对此有些恐慌。因为从理论上讲,QDII将对A股市场资金产生分流作用。不过,深圳一位基金经理认为,QDII对A股市场的负面影响相当有限,因为毕竟其资金量是很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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