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新闻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未知 发布日期:2006年04月12日

→ 相关资料
法治评论”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新京报:《馒头》涉嫌侵权赔偿是道难题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最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发了一场范围很大的争论。人们关注的焦点是,胡戈是否侵犯《无极》的著作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从媒体介绍胡戈制作《馒头》的过程和该短片的实际情况,并将二片进行实际比对,以及胡戈所发表的道歉声明来看,我们不难发现,他在制作《馒头》时,根本没有取得电影《无极》的著作权人——制片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那么,他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呢?为了鼓励优秀作品的传播,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合理使用”就是限制的一种。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地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情况下,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胡戈在制作完成《馒头》后,如果仅供自己欣赏,就属于“合理使用”,没有侵权。此时,他的义务就是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从《馒头》片尾的标注来看,他已经尽了相应的义务。而且按照著作权法,胡戈对《馒头》当然享有版权。

  但是,在他将《馒头》发给好友,好友又把短片上传到互联网,网民可以任意下载之后,这种改编或者叫汇编和网络传播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他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在这个链条上,胡戈、他的好友、网络运营商均侵犯了《无极》的著作权。

  首先,胡戈对《无极》的“颠覆性更改”,侵犯了制片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其次,好友和网络运营商传播侵权制品,扩大了侵权制品的传播范围,尤其是有些网站利用提供这一视频短片的下载和在线浏览,而在网站空间发布广告,已经属于商业经营行为。虽然胡戈声称对于上传行为不知情,但是他将《馒头》短片发给好友,并上传到网络,他的侵权行为已经属于主观故意了。

  好友和网络运营商作为传播者,因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按照《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规定,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即采取技术措施,将《馒头》从自己的网页移除,不再提供下载和浏览服务。

  至于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来计算,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按非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都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陈凯歌恐怕很难确定《无极》因为《馒头》的网上传播给他造成票房损失的具体数字。这种关联性很难用具体数字来证明。同时由于数量众多的网站提供了下载、浏览服务,而面对这么多的网站和海量的点击,调查取证工作将是非常庞大、漫长的。恐怕法院、当事人都耗不起。如果胡戈和好友没有从中获利,被判经济赔偿的可能性则更小。但是,很多网络传播商因传播《馒头》而间接获利(如广告费),而提供下载、浏览服务的网页如果有多个内容和多个广告,那么是很难判定网站的收入有多少是与《馒头》有关联的。因此,赔偿是个难题。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属于私权。权利人有主张和维护自己作品著作权的权利。那么,随着网络技术的逐步推广,博客、播客、视客等依靠网络产生的、又集合传统媒体优势的新媒体越发深入人心。网络创作者如何守住法律的底线,网络传播者如何遵守行业规则,政府主管部门如何管理新媒体,是一个需要迫切研究并解决的问题。




下一篇新闻 | 上一篇新闻


您可以下载到本地的WORD编辑器里进行相应修改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我们立即删除或修正;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新 闻 查 询
 

栏 目 导 航
 法治前沿
 热点关注  立法动态
 司法动态  各地动态
 社会追踪
 社会经纬  法律评论
 警方提示  域外司法
 职场宝典  反腐报道
 中国律师
 行业动态  律师关注
 律所关注  业界评论
 案例直播
 大案要案  刑案追踪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5 queries, 112 - Cache, 27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