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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缙云县法院一审判处缙云县交通局原局长应茂喜犯受贿罪、贪污罪以及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应茂喜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44岁的应茂喜系浙江省缙云县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缙云县交通局原局长,兼任台缙高速公路缙云指挥部副总指挥、缙云县乡村康庄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
据缙云县检察院指控,应茂喜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有收受他人贿赂、贪污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具体为:(一)、2004年春节期间至2007年3月份,应茂喜利用主管工程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相关人员朱某、李某、张某等人现金、干股、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人民币78000元;(二)、2007年2月,应茂喜将用公款购买的向有关部门拜年送礼所剩的20000余元杭州大厦购物卡、价值10400元的奥运纪念金条予以侵吞;(三)、2005年-2007年间,县交通局经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或经应茂喜与有关人员商量决定,将交通局有关借款利息共计人民币435000元通过其他名义,在扣除税款及有关费用后的341352.72元以差旅费、通信费、酬劳等形式私分给全体职工。
法院审理后,最终支持了检察机关对应茂喜犯受贿罪、贪污罪以及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指控。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故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新华网浙江频道·黄深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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