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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转载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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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行凶,不仅仅是官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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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运城市畜牧局原副局长张斌,因故意杀人,日前被判处死刑。法院查明,2006年12月24日,运城市盐湖区物价局原副局长朱文军到医院找其妻李海芙,看到运城市畜牧局原副局长张斌未穿外衣躺在李海芙床上,双方发生了争执。张斌通知朋友徐春龙叫王岗等人赶到医院,乱砍乱捅,致朱文军和妻兄李海龙当即身亡。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张斌、王岗死刑;徐春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海芙及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据9月16日《检察日报》)。

  张斌故意杀人案,是继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以爆炸方式杀死其情妇柳海平案之后,媒体曝光的又一起官员主谋的恶性刑事案件。此前,一些地方已发生多起官员行凶案,如“副局长雇凶杀正局长”、“正局长杀副局长”、“局长杀人碎尸”、“局长雇凶杀死举报人”等等。这些案件,具体的作案动机都不尽相同,有的是杀人灭口,有的是为了扫清仕途障碍,有的是怕自己的腐败丑行暴露,但如此多的官员行凶案,总有某种共性的因素存在。

  有人认为,官员行凶,是因为“官德”有问题。信仰沦丧、教育不力、监督失效、司法不公、官官相护等,都在某种程度促成或者纵容了官德不正的现象。在很多地方,官员傍大款、傍黑势力等已经成为一种潮流。

  应当说,“官德”论有一定的道理,一些官员道德水平低下、品格修行不够,是导致他们胡作非为、行凶杀人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官员行凶,已构成或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超出了一般的道德范围,所以我们不能仅在道德这种比较浅的层面讨论官员的行凶问题,而应从法治的视角去审视这种现象。说到底,行凶的官员之所以行凶,还是法律素质差的问题,用一句流行语,就是“法商低”。

  按照《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九种义务,其中第一种义务就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七种义务才是“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可见国家对为官者的要求,“守法”高于、重于“守德”。道德是一种自觉行为,悖德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和良心的自责。而法律,是一种国家强制力量,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官员行凶,我们不仅要在道义上对他进行谴责,司法机关还要在法律上给他制裁,使他为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就行凶的官员来说,其法律素质差、法商低,在表现方式上,往往并不是真不懂法(有的官员说自己不懂法,实际上是一种托词),而是“知法犯法”甚至是“执法犯法”。“知法犯法”者,不是没有法律常识,而是明知故犯,仗着自己手中有权,无视法律尊严,欺男霸女、胡作非为。至于说像“公安局长杀人碎尸”这样的“执法犯法”者,更是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在明目张胆地践踏法律的尊严!

  今年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0周年,依法治国的关键不在于依法治民,而在于依法治官——教育和敦促官员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依法规范行使权力,服务公众、管理社会。官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要受到法律追究;依仗权势行凶杀人,也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

  段义和、张斌的教训,值得所有为官者吸取。为官,不仅要有德,还要知法、敬法、畏法,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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