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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红网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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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版权费争议根本在于依法服人”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解决版权费争议根本在于依法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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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文化娱乐协会20日公开声称拒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一事,在业内迅速掀起轩然大波。上海、长沙、郑州等城市相继声援响应,而在此前召开的一次版权使用费标准征求座谈会上,长春、南京、武汉、西安等十几个地方的文化娱乐协会也曾联合声明,拒绝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对此,国家版权局官员称:“拒交前提是不使用作品。”他同时表示,收费标准可协商下调。(11月22日《法制晚报》)
  
  对于文化娱乐场所而言,“不使用作品”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是,使用作品却拒付版权费显然也是有违《著作权法》的。依我目前的理解,文化娱乐协会和版权局之间的PK,焦点不是缴不缴费的问题,而是缴给谁、缴多少的问题。从这个角度上讲,国家版权局如果无条件地强制征收,或者各地娱乐文化协会不切实际地坚决拒绝,显然都不利于问题的合理解决,最终都会坑害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相反地,“收费标准可协商下调”倒是一种比较务实的处事态度和解决问题的关键突破口。
  
  我相信,能够有理有节抵制卡拉OK版权收费的广州文化娱乐协会,绝非不懂《著作权法》,他们并非盲目反对缴纳卡拉OK版权使用费费,只是对收费主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形式的合法性提出几点质疑。作为卡拉OK版权使用费征收的发起和决策单位,国家版权局如果能够主动放弃“他们有意见可以随便提”的冷漠态度,真正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与广州文化娱乐协会平等务实对话,依法诠释业界及公众的质疑,我相信问题会很快得到合理解决。
  
  不妨先说收费主体。国家版权局授权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为收费主体,但该协会尚在筹备中,还未正式成立,尚未成立的社会团体怎么能成为音乐作品的收费主体呢?这显然不符合《著作权管理条例》及民政部下发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作为一个行政维权机构,国家版权局应该不会不懂这些法规吧?那么,面对广州文化娱乐协会的质疑以及全国公众的期待,国家办税局该如何作答呢?
  
  再来说说收费标准。娱乐行业使用的作品是谁的?属于词曲作者和音乐电视作品的作者。我们要向谁收费?表面上看,是向使用别人作品的卡拉OK厅收取,但实际上这些费用肯定要转嫁到消费者头上。这种收费的标准该由谁来定?发改委?国家版权局?不管谁定,但至少要征求著作权人、卡拉OK厅经营者、娱乐文化行业协会以及广大消费者的意见。但是,国家版权局12元/房/天的收费标准是如何出台的?有没有经过听证?再说,国家版权局本身应该算是一个监督机构,是用来维护著作权人利益的,而娱乐文化行业协会是用来维护卡拉OK厅和消费者利益的,各为其“主”,国家版权局应该能够理解并予以认真对待。
  
  最后说说收费形式。12元/房/天,不分城市消费水平差异,不分卡拉OK厅消费条件高低,也不分词曲和音乐制品质量如何,收费标准完全“一刀切”,不仅对卡拉OK厅和消费者不公平,恐怕对著作权人而言也未必公平吧?对于一些消费水平较低的城市和卡拉OK厅而言,12元/房/天的标准绝对是一种很高的收费,在高收费的重压下,他们宁愿冒着高额诉讼的风险,也会设法逃避缴费。
  
  既然国家版权局是想依法为著作人维权,那么就应该依法办事,而不能动辄试图采用强制手段。毕竟,依法服人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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