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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新华网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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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在法制轨道上解决卡拉OK版权费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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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新华社记者徐兆荣、王研) 卡拉OK版权费引发的争议已呈沸沸扬扬之势,争论各方各说各话,但有一点是相通的,即双方都认为营业场所使用音像作品应依法交纳版权费,这就是解决问题的基础,也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治国原则的。既然如此,就应当把这个问题纳入法制轨道进行研究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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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制角度看,当前的卡拉OK版权费收费主体当属谁家?事件焦点中的相关方目前有文化部、版权局、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难免让人有“乱花渐欲迷人眼”之惑,何况文化部和版权局还出台了各自不同的收费办法和标准。但是,依法制的原则来看,无论是文化部还是版权局,都是政府部门,是市场秩序的监管者,谁过多地参与到这场收费之争中,似乎都欠妥当。至于几个协会包括尚在筹备的,是否应该在商定一个收费主体之后,再开始面向市场收费呢?当然,有的问题是无法回避的,比如,既然中国音像协会有收费的资格,为何还要再成立一个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从法制角度看,收费办法和标准也是值得探讨的。从媒体报道来看,目前所谓的按照包间个数收费还是以点击率收费、一个包间每天该收12元还是1元,谁都没有对依据说出个所以然来,这是产生混乱的一个根源。与此相关的还有收费办法由谁设计、谁来确定以及所收费用如何做到合理合法地分配等等,也应该遵循法制原则、法律的规定,给公众一个交代。 

    从法制角度看,相关收费标准应经过听证的程序。有关方面对目前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未经听证作出的解释是,现行的收费听证规定中不包括卡拉OK版权费,这恐怕难以服众,因为法律规定也好,规章制度也罢,往往是在问题出现后制订和完善的。既然对一项收费是否需要听证没有规定,那么补补课也不能就说是多此一举。 

    从法制角度看,卡拉OK收费之争,是公众对政府行为和社会事务的关注与参与度提高的结果,是一种进步,但无论哪一方都不该仅仅站在各自的立场上说话,而应该让所有的思考、分析、争论都回到法制轨道上来。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乃至社会的和谐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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