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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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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紧成型 以不公开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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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紧成型:以不公开为例外

  孙荣飞

  被列为国务院2006年一类立法计划、曾预定年内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将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有效保护个人信息,依照程序公开商业秘密,并引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机制。  
 
  
 

  昨日,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念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不能公开的信息主要是三种: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中国人民大学宪法行政法博士杨福忠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条例》的出台,一方面可以避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增加政府行为的可预测性;另一方面促成了公民守法,公民通过法律程序所能获得的信息,不必再通过人情关系以及贿买官员等非正式渠道获取,这样有利于树立信息公开的权威。

  配套修改《保守国家秘密法》

  根据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介绍,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处理国家秘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把定密作为前置程序,先对政府信息进行定密,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一律不予公开;二是并行处理,对信息的公开审查和保密审查同时进行。第一种方式适用于主动公开的信息,第二种适用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建顺教授向本报记者表示,哪些情况适合“主动公开”,哪些情况适合“被动公开”要区分情况作规定,这样才可以避免出现出台的法律不可行、超前的情况。

  杨建顺还强调,《条例》若得到有效实施,必须对《保守国家秘密法》做出相应修改,“现在正在修改中”。

  1988年通过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由于负有保密义务主体的广泛性、属于秘密范围事项的广泛性、规定了奖励措施和严格的法律责任这三个特点,使得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对某一具体信息可能更倾向于确定为保密事项,除非保密法和信息公开法都明确规定其属于公开事项。

  对此,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过去重点强调保密,倾向于不公开,进入新世纪后,党中央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观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自2003年国务院要求加快信息公开步伐以来,国务院法制办不断抓紧起草《条例》,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干以胜今年9月曾表示,《条例》有望今年出台。

  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原则上不公开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条例》规定,凡涉及个人的信息,原则上不公开。只有特定条件下,如果个人同意,公开后获得的公共利益大于受保护的个人利益,或紧急情况下为救助他人生命财产等,才允许公开个人信息。

  与此类似,对于确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正在起草中的《条例》规定,首先应当给予公开豁免。其次,政府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否公开进行裁量。

  当事人对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规划组组长秦海昨天强调,应以行政系统内部救济为主,把向监察部门申诉和向上级行政机关复议作为主要的救济机制,“过度依赖行政诉讼,会增加法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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