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新闻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正义网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6日

→ 相关资料
溺亡”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福建三明防洪堤畔21人溺亡 水利局园林局成被告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防洪堤畔悲剧频演 三明市水利局园林局成被告 

谁该为十余溺毙者负责 

1996年,福建省三明市政府投资上亿元修建防洪堤,于2002年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这项工程被市民称为“民心工程”。然而,因防洪堤护栏存在安全隐患,仅今年1至7月,就有11人在防洪堤旁的江滨公园游玩时跌入水中溺死,其中大多数为儿童,“民心工程”变成了“吃人公园”。 




为此,受害者家属将防洪堤和“江滨公园”的主管部门三明市水利局及园林局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个是我女儿,一个是我侄儿,一瞬间就被沙溪河吞噬了性命……”说起两个8岁的孩子,三明市市民詹女士仍然心痛不已。今年6月17日,童童和表弟航航在江滨公园玩耍。航航钻出防护栏在紧邻堤岸的悬空台阶上洗手,一不小心栽进水里。听到表弟呼救,童童试图拖起航航。“扑通”一声,童童也落水了。4天之后,在下游10公里处的斑竹溪电站大坝,这对表姐弟的尸体被打捞上来。 


悲剧接二连三地上演着,在短短的一个多月时间里,江滨公园连“吃”6条人命。7月27日,江西籍男孩罗小鹏跨过一个损坏的防护栏,站在悬空台阶上玩水时不幸落水身亡;8月15日,女孩熊晶再次上演悲剧……据不完全统计,自2002年以来,在江滨公园处共有21人溺水死亡。仅今年1至7月,就有11人在公园游玩时跌入水中溺毙。 


“水利局和园林处听任接二连三发生事故却没有消除安全隐患,对此应负主要责任。”死者家属詹女士和谢女士认为。在多次遭到拒绝后,她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两个部门承担管理过失责任。 


对此,三明市园林处主任黄清平认为,在江滨公园处,每年都有一两个小孩溺水身亡,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应由负责监护的家长承担责任。因为园林处的职能主要是城市园林绿化,已按《公园建设规范》要求,在沿河两岸修建了安全防护栏。三明市水利局堤防管理处主任李光勇则认为,如果在汛期由于管理失误出现溃堤,水利局要承担责任。但是防洪工程经过验收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 


建设部发布的《公园设计规范》明确规定:建筑物内部和外缘均应设护栏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米,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而江滨公园的立柱伫立在防洪堤坝边缘,立柱上横架着两根钢管,实地测量上栏高度约0.9米,下栏距地面约有0.6米间隙,与规范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对于护栏高度低于规范要求而存在的安全隐患,黄清平认为,防洪堤建什么标准的栏杆,底下的空档应该是多大,国家并没有具体规定。园林处参照其他城市的普遍做法,只要装了栏杆就没有责任!再说,小孩是从栏杆下钻过去,从悬空台阶上掉下去的,悬空台阶归水利局管辖,有没有责任应该去找水利局。对此,詹女士反驳说,虽然《规范》没有规定防护栏的密度,但要求“各种游人集中场所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性护栏”,既然小孩随便就能穿越而过,说明防护栏没有起到安全性防护作用,不足以防范危险,就不符合《规范》的精神,就是一种管理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至于悬空台阶存的隐患问题,李光勇告诉记者,台阶作为防洪堤的组成部分,主要是供管理、清污等水上作业人员应急使用,设计和施工都经过了审查批准验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范要求。水利部门依据《河道管理条例》等履行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的职能,法律没有要求在台阶上建护栏。詹女士称,自己掌握的证据表明,应急台阶设计时间在报请省水利水电厅审查之后,也没有经过市政府向上报批。“也就是说,台阶没有经过省里审查批准,是‘违障建筑’!由‘违障建筑’引发儿童落水死亡,水利部门理当承担责任!” 

三明市三元区法院少年庭庭长、童童和航航案件的主审法官胡丽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本没想到会发生这么多起儿童溺亡事故。”据胡丽娇介绍,以儿童落水死亡诉求起诉到法院的案例,在三明市尚属第一起,因此本案具有典型性,对其他类似的审判将起到参照作用,具有“标本意义”。


下一篇新闻 | 上一篇新闻


您可以下载到本地的WORD编辑器里进行相应修改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我们立即删除或修正;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新 闻 查 询
 

栏 目 导 航
 法治前沿
 热点关注  立法动态
 司法动态  各地动态
 社会追踪
 社会经纬  法律评论
 警方提示  域外司法
 职场宝典  反腐报道
 中国律师
 行业动态  律师关注
 律所关注  业界评论
 案例直播
 大案要案  刑案追踪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47 s, 5 queries, 119 - Cache, 46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