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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民主与法制时报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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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征地”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浙江省国土厅查处非法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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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0日,朱利峰首先起诉余姚市规划局,要求撤销8月2日该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朱利峰认为,该被处罚的房屋已经在1999年由余姚市城建委处罚过,因而是合法建筑,只是应补办手续,没有责令其补办手续是余姚市城建委的过错。 

由于余姚市规划局不让朱利峰和律师去查,陈雅仙和袁裕来起诉余姚市规划局和建设局,要求两局履行查阅、复制档案行政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余姚市建设局称该档案材料在余姚市城管办。陈雅仙发现,余姚市城管办拿出档案材料是20多个案件订在一起的,且内容已有变动,又没有现场勘察照片。 

余姚市法院认为,档案已经拿到了,诉讼目的也达到了,至于档案材料不足则是另一法律关系,判决驳回陈雅仙和袁裕来的起诉。陈、袁上诉后败诉。 

于是陈雅仙又起诉余姚市规划局,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档案,但被法院驳回。 

让陈雅仙母子更困惑的是,在这期间,起诉余姚市规划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官司,一审和二审均败诉。法院的理由是,1999年余姚市城建委的处罚决定没有载明具体的房屋位置及面积,朱利峰没有证据证明1999年的处罚包括了2005年8月2日余姚市规划局处罚所涉的200平方米的房屋。 

“我们1999年被处罚时就是因为违章搭建房屋,2005年的处罚还是同一件事,难道我们还有其他建筑?”朱利峰哭笑不得。 

房屋被强拆时,朱利峰只知道政府要建兰墅公园,打官司过程中,看到行政机关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朱利峰越发吃惊了。 

朱利峰家房屋被拆是在2005年7月,拆迁许可证有效期是2004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拆迁人是余姚市水利局。 

“余姚市政府是先拆迁后批地,前后竟相差两年。这个拆迁许可证是不合法的。”陈雅仙又把余姚市国土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余姚市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之后,宁波市中级法院也维持了一审裁定。 

按照浙江省政府的审批,批准征用(征收)土地约36亩,而兰墅园建设用地达70多亩,其中30多亩显然是没有经过审批的。 

2005年12月15日,陈雅仙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举报这些情况,但没有结果。陈雅仙又向浙江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浙江省政府的督促下,浙江省国土厅决定立案调查。陈雅仙遂撤回了行政复议。 

然而过了3个月,浙江省国土厅仍未做出处理决定,陈雅仙再次申请行政复议。2006年12月11日,浙江省国土厅做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余姚市水利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责令退还非法占地,由余姚市政府对退还的土地做出处理;罚款3.4641万元。 

法院判决政府组织强拆违法 

2006年4月,朱利峰将余姚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2005年8月9日余姚市政府对他家的平房强拆行为违法。 

“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应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政府组织强拆是违法的。”朱利峰说,“即使我家房屋是违法建筑,但这也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强拆。” 

余姚市政府称,《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工程进行查证和认定,并依法做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的决定。对不按期拆除的,市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因此该具体行政为合法。 

宁波市的那个规定,是宁波市政府2001年通过的一项地方行政规章。 

同年7月4日,余姚市法院一审判决朱利峰败诉。朱利峰不服,上诉到宁波市中级法院。 

宁波市中级法院认为,《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不能作为余姚市政府证明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2006年12月26日,宁波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定余姚市政府强拆违法。 

朱利峰拿到终审判决书很兴奋:“一家人都不敢相信这是真的。” 

“在此之前,我代理的余姚市民告官案件从来没有赢过,这个结果很意外。”袁裕来律师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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