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新闻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人民网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29日

→ 相关资料
郑筱萸”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审批”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案发 加速审批制度改革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引起中央领导高度关注的郑筱萸案,已经被查明是“利用审批权收受他人贿赂”。社会各界的目光又一次聚焦在行政审批改革上。 

    行政审批改革已进行了多年,《行政许可法》颁布也快3年了,甚至不少人认为行政审批改革已经成功结束了,但事实远非如此。 

    首先,一些旧的、过时的行政审批项目亟待清理废除;其次,某些行政审批项目在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发生职能交叉,难以落实,更无法进行事后监督;而更为严重的是,近两年来,一些部委又在设立新的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某些新设审批项目明显违背《行政许可法》或其它上位法。 

    郑筱萸的“审批权”有多大 

    “郑筱萸在药品监管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利用审批权收受他人贿赂……案件造成的危害极大,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会议要求对郑筱萸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彻底查清,依法严肃处理。”这是新华社对1月24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新闻报道。 

    郑筱萸是谁 

    郑筱萸是谁?其受贿案为何“动用”了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为何对进一步查处该案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听取该案件调查情况汇报的同时,为何还“对加强食品药品监督和政府廉政建设作出了部署”…… 

    这些疑问来自社会各界。 

    新华网1月24日刊登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新闻报道,被各媒体和网站广泛引用和转载,该新闻以及新闻中提及的郑筱萸案件也进入各大网站的新闻排行榜和网友跟帖排行榜,各方纷纷给予高度关注和热论。 

    公开资料显示:郑筱萸,1944年12月生,福建福州市人,1968年毕业于复旦大学生物系。1994年,郑筱萸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1998年3月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出任国家药监局第一任局长。 

    但真正引发“郑筱萸是谁”这一疑问的是2006年12月28日,卸任药监局局长一年零六个月后,郑筱萸被中纪委“双规”。 

    郑筱萸被“双规”之前,药监局已经有多名官员先后落马:先是2005年7月8日,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因涉嫌受贿被正式刑事拘留;2006年1月12日,药监局原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被立案调查,一同“落马”的还有药品注册司化学药品处处长卢爱英、国家药典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王国荣。 

    其中,现年58岁的郝和平和44岁的曹文庄都先后担任过郑筱萸的秘书。1998年3月国家药监局组建时,郝和平任医疗器械司司长,曹文庄任人事劳动司司长兼局办公室主任,两人被视为郑筱萸的“左膀右臂”。 

    郑筱萸滥用了什么权力 

    包括郑筱萸在内的多名药监局高官纷纷落马的同时,国内连续不断地发生了多起“问题药品”甚至“夺命药品”事件:安徽欣弗事件、齐二药假药、奥美定,以及近日刚刚被卫生部紧急叫停的广东佰易的免疫球蛋白等等。 

    对于看似巧合的这两类事件,外界的最直接反应竟出乎意料的一致——官员腐败案与药品事件有着必然联系;而导致这种必然联系的最直接原因就是“权力腐败”。 

    但是,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力”? 

    “郑筱萸受贿案和一系列药品事件,最直接和最集中反映的问题是,某些政府部门和官员在滥用手中的行政审批权。”国务院审改办审核督察组副组长彭忠义分析说。 

    “什么样的项目才需要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如何约束和监督官员滥用手中的审批权?这些都是郑筱萸受贿案给我们的启示。”彭忠义是在1月23日参加中国气象局举办的《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说这番话的。 

    而药监局的行政审批权之大,早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郑筱萸的“审批权”有多大 

    “一种药品、多种药名”这一现象,引发了外界对国家药监局的争议, 2006年两会期间,更是成为两会代表热论的话题之一。而当时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郑筱萸对媒体解释说,造成一种药有很多药名,是因为一些历史原因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 

    但事实证明,郑筱萸对药名多的这种“解读”离真实原因太远。 

    目前广为流传的一个数字是,仅2005年,国内就审批新药一万多种;而在医药技术领先的美国,每年所批新药也不过是100种左右。 

    这种巨额的数量差别说明了什么? 

    “说明我们的管理部门对新药审批是多么的随意和容易,多么的不负责任。”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官员对《中国经济周刊》感叹说。 

    他介绍说,在美国,所谓新药,必须是药品所含成份是新的;而在国内,“同样的成份,只要换个新名称就可以申请成为新药。”“一种感冒药,就派生出感冒通、感冒灵等一长串不同的新药。” 

    而企业每申请一种药名,就要缴纳数额可观的审批费用,“当然,药监局不直接收审批费,但其下属的事业单位可以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如检测费、检验费之类的。”该人士说。 

    而某些政府官员个人,则在新药的受理、审批等各环节中索贿受贿。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批发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家药监局和省级药监局。这种集权监管模式的优点是,有利于高效管理;但审批和监管的绝对权力控制在少数政府官员手中,一旦权力运用不当,轻则产生行政不作为,重则发生权钱交易。 

    “郑筱萸等人的案件是一起严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1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指出。 

    郑筱萸案发加速药品审批制度改革 

    药品事关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人们在对郑筱萸等人受贿腐败进行指责、痛恨之余,对于药品安全给予了更大关注,甚至担忧:“药品合格率有多少?”“什么药品才是安全的?” 

    现在,中央和国务院的一系列举措,正在消除人们对药品的种种担心。 

    如1月15日,国家药监局表示,2007年,我国所有的药品都要开始再注册,没能通过再注册的药品将退出市场。 

    而党中央和国务院则从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的机制创新等高度,来防止和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1月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必须进一步抓好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工作。要坚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政风建设的工作重点,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同时,必须进一步抓好反腐倡廉工作体制机制创新。要抓住正确行使权力这个关键,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1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要继续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深化药品审批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政府监管部门要从郑筱萸案件中吸取教训,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好社会和公众利益。 

    会议指出,要大力推进制度建设,加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要把制度建设作为重点,用制度管权、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关键是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防止滥用权力。会议还指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会后,一些学者分析认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的精神和目标,已经进行多年的行政审批改革,目前也面临如何进一步深化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政府部门应该拥有哪些行政审批权?政府官员应该如何利用手中的审批权? 

    以下分析的几个行政审批项目,属于近来被各级政府和领导,以及专家学者认为与《行政许可法》或上位法不相适应的案例。(记者 杨眉)


下一篇新闻 | 上一篇新闻


您可以下载到本地的WORD编辑器里进行相应修改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我们立即删除或修正;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新 闻 查 询
 

栏 目 导 航
 法治前沿
 热点关注  立法动态
 司法动态  各地动态
 社会追踪
 社会经纬  法律评论
 警方提示  域外司法
 职场宝典  反腐报道
 中国律师
 行业动态  律师关注
 律所关注  业界评论
 案例直播
 大案要案  刑案追踪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438 s, 5 queries, 124 - Cache, 330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