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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法制网 发布日期:2007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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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下调 法院要闯四道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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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于4月1日实施。新办法降低了诉讼门槛,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提高人们运用法律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诉讼收费标准降低之后,也会引发一些新问题,重视和解决好这些问题,是保证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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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记者 王斗斗

  “啊?诉讼费没有提高怎么还下调了?”
  “哎!以后法院的日子会不好过!”
  这是前不久国务院公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后,记者从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法院民二庭刘庭长那里听到的反应,先是一惊后是一叹。
  以前,刘庭长所在的法院年收取诉讼费约两百万元,按照新公布的办法,诉讼费将减少一半以上,也就是年平均不到一百万元。
  “上缴给财政的诉讼费少了,财政下拨给法院的业务经费自然也少了,这样一来,法院在经济上就会有‘捉襟见肘’之虞。”刘庭长说。
  可以肯定的是,新办法将大幅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负担,删除了“其他诉讼费用”等模糊条款,也将使法院收费更加规范化。
  然而,据记者调查,诉讼费下调后,对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将产生不小的冲击,法院还将经受一场严峻的考验,要闯过几道难关。

  难关之一

部分法院办案经费难保障

  新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所谓“收支两条线”,就是法院收缴的诉讼费全额上缴给财政专户,财政统筹后再以预算外资金的形式,根据其经济实力与法院的开支预算报告,决定拨款数额的多少。
  “一旦严格遵循新办法收取诉讼费,可以合理地推测,中西部地区的不少基层法院连‘保运转’恐怕都会相当困难。”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
  这位人士透露,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是,除了东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更为普遍的是,人民法院从日常运转到基础建设、乃至某种程度的福利待遇,都高度依赖于诉讼费用的征收。
  “如果法院的基本办公经费不能得到保障,就难以确保司法公正。”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黑俊英担忧地说。
  据记者调查,长期以来,全国大部分基层法院都面临“收支两条线”落实的困难。不少地方财政为了减轻包袱,还采取以收代支的方式,让法院用诉讼费弥补财政拨款留下的缺口,诉讼费因此成了法院办公经费的重要来源。

  难关之二

案多人少矛盾将更为突出

  据统计,我国民事法官目前年人均结案达到一百二十余件。在一些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一个法官一年办几百件民事案件的情况较为普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齐奇坦言,上海法院近十年来受理的案件数量翻了一番,但法官人数并没有增加。案多人少严重制约了“案结事了”的实现和审判质量的提高。
  “按照新的诉讼收费办法,法院诉讼费减收是一方面,低收费至少会引起案件数量的上升,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将更为突出,这种情况可能不久就会表现出来。”齐奇不无担忧地说。
  “一个月几十件甚至上百件案子在法官手中周转,法官成了‘办案机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影响法官学习知识,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江无奈地说。
  记者了解到,案件数量与法官人数之间的矛盾,在全国都已非常突出。
  “现行的诉讼费标准制定于上个世纪80年代,从现在大部分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来看,这个标准应该说不是很高。”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关人士对记者说,这次改革之后,诉讼费门槛进一步降低,当事人启动诉讼的风险将大大减少,在当前我国大部分群众法律意识和理性诉讼的意识偏低的情况下,可以预见,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将有大幅上升的可能。这对本来就工作负荷重、法官人手不够的大部分基层法院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大的考验。
  还有基层法官担心,目前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的法院,现在已经出现了很严重的人才流失现象,诉讼费下调一旦造成法院工作量加大、经费保障不到位、法官待遇降低等问题,法院的人才保障工作就会更加困难。

  难关之三

无理与恶意诉讼可能抬头

  江苏省某基层法院的王法官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新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同时,“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按上述规定,一件劳动争议案件,如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法院只能收取5元的诉讼费用,这远远不够支付电话费、文本费等。“如此廉价的诉讼费将可能导致当事人滥用诉权。”王法官说。
  近几年,恶意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诉权被滥用的问题正日益突出,业内人士认为,问题关键在于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法院即使不支持恶意诉讼者的恶意请求并判其败诉,依照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恶意诉讼者顶多是承担为数不多的诉讼费用而已。”王法官无奈地说:“诉讼费的大幅下调,不能不说是对滥用诉权者的一个‘大好’消息。”
  新办法同时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该规定给一些无理诉讼、恶意诉讼的当事人留下了更多空间。”王法官告诉记者,多年来,驳回起诉案件的诉讼费均按50元的标准收取,这对少数当事人滥用诉权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不收取诉讼费,将会放纵当事人滥用诉权,不但浪费了法院的有限审判资源,也不利于民商事案件定纷止争效能的发挥。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关人士解释说,法律之所以规定打官司必须交纳一定的诉讼费,其主要作用之一就在于,为诉讼设置一个适合现行诉讼渠道容量与处理能力的门槛。
  “极低的诉讼费就相当于没有了诉讼门槛,如果没有了门槛,更多的社会矛盾将直接涌向法院,这恰恰是我们不愿看到的。”这位人士告诉记者,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远非经济、便捷的解决方案,原被告双方一旦对簿公堂,并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他说,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才设计了大量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试图以此大幅度地缓解诉讼渠道受理案件的压力,从而有效降低法治的成本。

  难关之四

法官执法理念会受到挑战

  “公正与效率”作为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心。
  然而,诉讼费下调引起的“诉讼爆炸”将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关人士预测。
  这位人士还担心,在法院经费状况与当事人的诉讼费用交纳之间存在密切关联的基层法院,诉讼中简易程序的使用将可能因为“诉讼收费减半”的规定而遭致规避。
  类似的还有调解。人民法院一直主张运用调解结案的方式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但“调解结案收费减半”的规定完全有可能导致基层法院为了确保诉讼费用的一半不致于流失掉,审案时会与司法调解的大潮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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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正在研究解决办法

  如果缺少相关的配套措施,新办法的施行极有可能出现某些未曾预料的后果。记者了解到,为避免这些后果的出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与有关部门同步研究具体的解决办法。
  具体措施是,将申请财政部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对部分法院因诉讼收费标准降低造成的困难给予专项补助。
  另据了解,最高法还将在近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历程

  2004年3月中旬,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茂兵代理一起诉讼标的仅10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除了按规定需交纳3500元的诉讼费外,当事人还要交纳其他诉讼费3000多元。这使得当事人想放弃维权。此事极大触动了段茂兵,萌生了向相关部门建议降低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标准额度的想法。
  此后,段茂兵先后到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调查,发现各地法院收取诉讼费没有统一的标准,随意性相当大。
  2004年11月,段茂兵以民盟万州区委委员的身份向重庆市万州区政协提交了一份建议书,希望人民法院改革收取诉讼费用制度。
  2005年1月,这一建议作为民盟万州区委的集体提案提交民盟重庆市委后,又逐级提交到全国政协。
  2005年3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关于改革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制度”的建议后,当即对所辖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很快给予了答复。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要尽快出台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006年末,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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