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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正义网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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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是提升社会宽容的合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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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的《信息时报》刊登了我的《中国应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一文,建议应当逐步废除死刑并且应当将有期徒刑的最高的刑期提高到30年,文章发表后引起了极大反响。赵勇先生在《现代快报》发表《现在不能轻言"废除经济犯罪死刑" 》一文,许斌先生在《燕赵都市报》发表《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应有必要的社会公正基础》,表达了不同意见,网上针对这一话题的争议也很多。对于这些观点商榷,我将践行伏尔泰的名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对于这一场争议,我感到有二点很值得欣慰,其一是死刑的存废这一敏感问题可以拿到公共媒体来讨论,这表明了我们社会的宽容与进步;其二是对于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尽管许多人并不赞同现在就废除,但毕竟许多作者表示从发展的眼光来看认同这一观点,“杨涛先生所提的‘顺应国际趋势,首先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确有其合理的层面。”(赵勇语),“在终极目标层面上,我赞成杨涛先生的观点,首先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进而全面废除死刑”(许斌语),这也表明我们评论作者的理性。 

综合许多反对者的意见,主要就是认为目前社会运行方式中存在的严重不公平、不公正,官民、权民之间的矛盾正愈演愈烈,因此,目前废除贪官的死刑,在这种情形下强调宽容,只能激发愤怒,制造社会动荡,反腐工作也将面临的更大艰难。我首先申明一点的是,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并不等于仅仅废除针对贪官的死刑,在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死刑的罪名共有20外,其中涉及贪官的仅仅只有2个(贪污罪、受贿罪),因此,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绝对不等同于针对贪官废除死刑,而是针对所有的没有涉及暴力犯罪的经济类犯罪(如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等)废除死刑,因为经济类犯罪没有剥夺人们的生命,与人们挥之不去的“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报应观不会产生严重冲突,毕竟生命权高于经济利益。因此,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实际上是主张选择一条对社会震荡比较小的路径来逐步顺应国际潮流,限制与废除死刑的适用。 

当然,主张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必然会涉及对贪官也废除死刑。我同意许多人的判断,就是目前权力不受制约、社会存在许多不公平、公正的地方,但由此并不必然推导出贪官非杀不可,更不能得出杀了贪官就可以遏制腐败、防范权力滥用的结论。其一在于贪污腐败增多主要在于权力不受制约,体制不完善有关,权力得不到制约,贪官就会如河南省三任交通厅长一样前腐后继,否则,任凭如何高悬死刑的利剑,贪官只要有高额的利益也会冒死前行。所以,我们必须强调的是体制的改革而非死刑的高压。其二在于“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死刑再严酷,如何不能真正执法必严,贪官也会心存侥幸,判处死刑的贪官只能成为“倒霉”与“选择性执法”的代名词。所以,威慑力在于“伸手必捉”,而且被捉后不能随意逃脱处罚,而靠少量意外落马的贪官判处死刑是不能真正起到威慑力。这里,我愿意再次重申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前提:一是必须将有期徒刑提高到30年;二是要严格适用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 

归根结底,我们主张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并不是单单主张对贪官废除死刑,更不是要对贪官进行放纵,而是希望从废除经济犯罪着手,来逐步废除死刑这种“残忍、不人道的刑罚”(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遵循先废除其他经济犯罪的死刑再过渡到废除贪污、受贿罪的死刑进而全面废除包括杀人罪在内的所有犯罪的死刑的路径也未尝不可)。我们希望在人类走向文明的社会,通过摒弃国家的公开杀人来培养社会的宽容,减少社会的暴戾,清理以暴制暴的思维,消除二百多年前贝卡利亚提出的悖论:“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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