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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出处:广州日报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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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伦受贿案审理结束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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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原本预期持续三天的原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提前一天结束了庭审,将择日宣判。
尽管起诉书上列出的行贿者只有20来人,检察官昨日却在法庭上透露:“李大伦在本案侦查阶段曾供出,有超过190个人给他送过钱,后经查,其中一部分未能查实,一部分被检察机关认为可以归入‘人情往来’,而没有计入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指控。”
辩论焦点之一:买官卖官
辩方: 买官者“表”错了情?
庭审时,李大伦的辩护律师提出:时任郴州辖下的安仁县县委书记的樊甲生虽送给了李大伦63万元,但算不得“买官卖官”,因为上级党委当年把樊列为市委常委的候选人,但樊在民主评议中没有获得通过,“常委”泡了汤,后被任命为市政府助理巡视员,并到北京的某部委机关挂职,一年后才辗转晋身郴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该律师认为李大伦对樊甲生的升官没有起到作用,“樊送钱给李是‘表’错了情,一个买不到,一个卖不了。”
至于另一项“卖官”指控:郴州市苏仙区原副区长邱东圣2001年曾在一酒席上送给了李大伦一瓶洋酒,其内塞着38万元人民币。对此,该律师表示,邱东圣一直在原地不动,李大伦并没有“卖官”给他,而且李在收酒的时候并不知道里面是钱。因此,“这38万元也只算违法、违纪所得,并非卖官受贿。”
检方:送钱者都冲着李的权位
检方针锋相对指出,李大伦作为市委书记,对樊甲生的升迁有重要的建议权,明知樊的意图还收了63万巨款,当然就是受贿。对邱东圣,李也知道其买官意图。
辩论焦点之二:受贿金额
辩方:人情往来不算受贿
李大伦夫妇在三轮辩论中话语很少,均放弃了“自辩”,只请求法庭不要把自己400多万合法收入的利息算入赃款。李大伦称自己在香港汇丰银行买了几十万元的基金,“据说收益很高,但具体我也不清楚,恳求将这些收益列进我的合法财产”。
辩护律师也提出,邢立新送给李大伦女儿全屋装修,但李、邢两家关系亲密,“这点装修款只是人情往来,不算贿赂。”该律师还提出,李大伦在县级以上领导岗位上任职了20年,应该把一些亲朋好友、同事下属在生日节庆期间送的红包以及贺金从指控的1765万“来源不明财产中”予以扣减。
检方: 计算时考虑了人情因素
检方称,计算赃款时已考虑了正常的“人情往来”因素,李大伦在供出的190多个送钱者中,最终只有20来个被认定为行贿,一部分钱款被检察机关认为可以归入“人情往来”,而没有计入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
辩论焦点之三:双规与自首
辩方:双规投案后算自首
“李大伦在双规期间、被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其中大部分是办案人员没有掌握的,应该算作自首”。他的辩护律师强调。
陈立华的辩护律师则提出,陈不仅应算“自首”,还应认定有“立功表现”。因为,陈不仅交代了自己协同丈夫共同受贿的几单事实,还检举了李单独受贿的一些情况,这是“立功”。
检方:李交代材料没提其妻参与受贿
检方坚持认为李氏夫妇均不构成自首。“双规也是一种强制措施,在纪检机关对李大伦进行传唤之前,办案人员就已经从邢立新的交代中掌握了李大伦的部分受贿事实。李后来交代其他受贿事实的情节,可以作为‘交代更重罪行’的酌定从轻情节考虑。李在自己写的六份交代材料中,都没有提及其妻子参与共同受贿的事实。”
最后陈述:“满头白发何处去”
“我是农民的儿子,一步一步成长为州委、市委书记,却落到锒铛入狱的境地,心中悔恨万分、肝肠欲断……”庭上表现一直很平静的李大伦说到这,声音开始出现颤抖,发出了“满头白发何处去”的嗟叹。李大伦的最后陈述没有过多为自己求情,只是言辞切切地恳求法庭对其妻子陈立华免除刑事处罚,“她是一个良民,是我害了她!”
“我和李大伦都出身寒门,没有党和国家的培养,就不会有后来的好日子……我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退休几年后,却由于贪婪,使得家庭支离破碎,晚景凄凉。我认罪、服法……”陈立华在最后陈述时,提到了她90岁的老父亲每天以泪洗面。
而此时此刻的李大伦,已经几次摘下眼镜,用手背擦去眼角的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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