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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出处:中国普法网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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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明确社会公众立法参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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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北京4月18日讯 记者郄建荣 “对于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环保部门规章,要在国家环保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国家环保总局16日就立法工作公众参与程度提出了这样的明确要求。
据介绍,此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发出《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公众参与程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此,国家环保总局给出了回应。
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由该局负责起草法规的司(办、局),对国务院法制办选定需要通过中央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环保立法项目,要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意见归纳、整理工作。
国家环保总局要求,有两类情况可以通过其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一是,对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涉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环保部门规章;二是,对于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有重大意见分歧的环保部门规章。对于这两类规章,国家环保总局要求,负责起草法规的部门,要根据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在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环保部门征求意见的同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创设行政许可事项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可以通过国家环保总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对于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环保规章,则要将征求意见稿抄送商务部,以便在《中国对外贸易文告》上公布。
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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