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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转载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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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通缉令”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网络通缉令频亮相受到各方质疑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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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方:网友“通缉”别人涉嫌有罪推定 不管内容如何都是一种网
络暴力

    辩方:使法律难以管制的道德缺失得到鞭笞 有效解决了许多现实世界疑难问题

    几天来,重庆市公安局抗议个别网站泄露“保姆绑架案”侦破部署,使为其“祸首”的“网络通辑令”——一种借助网友力量寻人的当今热门网络活动,受到来自各方的严厉质疑和拷问。

    记者在网上搜索引擎里键入“网络通缉令”,顿时,一个又一个的“网络通缉令”闪现出来,被通缉人的姓名、电话、地址样样俱全。不可否认,随着网络力量的强大,网民自发的“网络通缉令”开始频频在互联网上亮相,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虐猫事件”中锋芒乍现———原是“双刃剑”

    曾经轰动一时的“虐猫事件”,折射出“网络通缉令”强大的力量———2006年2月26日,一位网民在网上贴出一只小猫被一女子用高跟鞋踩死的图片后,群情激愤的网民发出“宇宙A级通缉令”,寻找虐杀小猫的“凶手”。“通缉令”发出后,仅6天时间就锁定了踩猫者、光碟的拍摄人和被怀疑的幕后策划者,其个人资料被完全公布在网上,所在单位也受到责难。时隔不久,虐杀小猫的女子和视频制作人都受到了所在单位的处分,并公开向网民检讨认错。

    “网络通缉令”虽然不同于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没有法律效力,然而利用网络传递信息的飞快速度,凭着网民对不平、不公事情的义愤和对受害者的同情,它发挥着不逊于公安机关“通缉令”的效果,一些问题通过网络渠道得到了更快的解决,对现实产生了影响。

    当人们为“网络通缉令”发挥的作用欣喜时,它又如一把“双刃剑”,很多人被它深深伤害。在“网络通缉令”发布中,很多网民因情绪激动,言辞过激,对被“通缉”者进行人身攻击、谩骂和诬蔑。“网络通缉令”发布的内容甚至还可能是虚假的或者捏造的,给被“通缉”者造成很大伤害。

    去年9月的一起“网络通缉令”事件中,湖南人章甫(化名)被无辜卷入。由于在“天涯杂谈”上被网友误当作被通缉者,他的手机和家庭住址被公布在网络上,甚至连8岁女儿是领养的隐私也被人公布。从此,他接到了大量骚扰电话,生活受到干扰。

    2005年初,北京某教育中心私自在网络上发布针对其员工高某的具有恶作剧成分的“网络通缉令”,在其中泄露了高某的个人信息并侵犯高某名誉权,高某一纸诉状将教育中心告到法院,法院判决教育中心在其所属网站上以弹出窗口形式向高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高某精神抚慰金20000元和公证费800元。

    “网络通缉令”是否该叫停——待决的“公案”

    “虚拟空间的信息传播同样必须接受现实规则的约束,网络言行不规范照样要承担法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刘莘认为。

    此间也有民商法专家指出,“网络通缉令”不管其内容是否真实,只要是出于私利的“网络通缉令”,指名道姓的“网络通缉令”都是侵权,是非法的行为。“通缉令”完全是刑事诉讼用词,只有公安部门的“通缉令”才具有法律效力,网友没有资格去“通缉”别人。哪怕是出于善意的立场也没必要用“通缉令”的方法,“通缉令”是首先把对方当成罪犯来对待,最好不要冠以“通缉令”这样的字眼,“网络通缉令”应当叫停。

    南京大学社会学徐翔教授指出,“网络通缉”实际上就是一种网络暴力。徐教授认为,虽然网络通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等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网络舆论难以控制和引导,最后往往会出现一些违规的地方,这样就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对此,刘莘则认为,“网络通缉令”如果属于瞎编乱造、违背事实的“通缉”,无疑会对“通缉”者造成伤害,是侵权行为,发布者要为自己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网络通缉令”发布属实,只是对不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进行善意的批评和网络舆论监督,这样对很多法律程序难以管制的道德缺失案件有着鞭笞作用,符合社会主流道德意识,既有利于改进社会风气,还能纠正不当的或者不法的行为。

    针对有人认为发布“网络通缉令”应经过司法机关认定,法律应该对“网络通缉令”这种行为做出规范的说法,刘莘认为,不能轻言对“网络通缉令”进行立法,立法是解决普遍性社会问题的,毕竟“网络通缉令”还不构成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也不能轻言叫停‘网络通缉令’,每个人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网络为个人表达言论提供了很好的平台,我们社会需要网络等通道来表达言论,反映社情、民意。”刘莘说。

    “网络通缉令”是否该叫停?截至发稿时,记者多方求证但未能从有关管理部门获得确切答案,但这不会停止我们对这桩“公案”的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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