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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新华网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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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保监会公示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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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6月15日电(记者毛晓梅、刘诗平)备受关注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案终于通过正式渠道露面了。15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25日。 

  根据草案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交强险费率将与每位车主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记录挂钩,实行上、下最高30%的浮动。 

  只计算3种严重交通违章 

  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和浮动比率的设置是两个关键环节。草案明确,今年7月1日以后,续保交强险的车主将享受到浮动费率,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 

  与费率浮动挂钩的,一是车主上一保单年度发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二是车主上一保单年度发生3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闯红灯或逆向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的情况。挂钩时,只计算上年度已赔付的交通事故赔案和已最终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草案规定,交强险基准费率与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时,浮动比率为:上一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10%;第二年还未发生事故的,下浮15%;第三年及以上年度仍未发生事故的,最高下浮20%。反过来,上一年度发生二次及以上有责任交通事故的,则上浮15%;发生有责任死亡事故的,最高上浮30%。其他情况均不浮动。 

  与交通违法行为相联系浮动时,上一年度每发生一次闯红灯或逆向行驶的,交强险基准费率上浮10%,但最高不超过30%;无证驾驶的,上浮20%;酒后驾驶或交通违法行为五次(含)以上的,最高上浮30%。反过来,上一年度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下浮10%;第二年还未发生的下浮20%;第三年及以上年度仍未发生的,最高下浮30%。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交强险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发生无责事故仍可向下浮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草案此次明确,“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但仍可享受向下浮动。” 

  草案还明确了几种特殊情形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法。如:机动车被盗后追回的,根据车主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平台建设各地进度不一 四种方式实现浮动 

  “好司机”能否如愿享受优惠费率,肇事司机能否受到加费处罚,达到保费负担的公平,还有赖于当地车险信息平台是否已经搭建起来。 

  根据草案规定,交强险费率浮动将有四种实现方式: 

  一是已建立平台且当地交管部门提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的地区,按照与道路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因素及标准,通过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双挂钩浮动。二是建立平台但当地交管部门还未提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的地区,按照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及标准,实现交强险费率单挂钩浮动。三是未建立平台但当地交管部门及保险行业以报盘等方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地区,按照交强险费率双挂钩浮动。四是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且当地交管部门还未提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的地区,按照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及标准,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实现交强险费率单挂钩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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