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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红网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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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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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披露,为加大对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着手修订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标准,以突出办案重点,避免对这类犯罪“轻处轻判”。(6月22日《人民日报》)
  
  近年来,渎职侵权犯罪的后果越来越严重,损失几千万乃至上亿、十几亿元的都不鲜见。数据显示,仅2007年1月至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2808件中,近一半是重特大案件。与之相比的是,渎职犯罪轻判率高。例如2006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629名渎职犯罪嫌疑人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有131人,占判决总数的52.6%;判处实刑的仅9人,只占判决总数的3.6%。
  
  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关键的一条,则是现行“重大和特别重大的渎职犯罪”标准条款与现实脱节,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直接影响到量刑。因此,修订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势在必行,值得期待。其好处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这是当前反腐形势的需要。这几年渎职侵权犯罪个案的危害越来越大,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着手修订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标准,依法从严查处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对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其二,可为排除查案中的干扰和阻力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查处渎职侵权犯罪认识不清,人为设置障碍,给查办案件造成困难。明确渎职侵权犯罪大要案标准,则是从法律上明确告诉人们,这类重特大案件已经明显属于法律规定从严惩治的范围,必须从严查处,从而让说情的、干扰的却步。
  
  其三,可减少和避免“轻处轻判”现象。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量刑有轻刑化趋向。导致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则是由于一般案件和重特大案件界限不明,标准不清,使得检查机关很难准确地适用刑法。颁布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标准,有利于依法从严惩处这类犯罪。
  
  其四,对渎职侵权犯罪有震慑和预防作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会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可以警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个人都应该慎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要有职责意识和法治观念,要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该你做的事要尽职尽责地去做好,不该做的绝不可胡干乱干,否则,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就有可能构成渎职侵权犯罪。
  
  总之,加大对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的查处力度,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保障依法治国的需要,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党中央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尽快修订、出台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标准势在必行,令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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