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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法律之星 发布日期:2005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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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摩”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长沙两市民“反禁摩”相继败诉 交警处罚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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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2004年底备受全国关注的长沙市民质疑“禁摩令”案,3月2日再度升温。继状告政府“禁摩令”第一人长沙市民刘铁山后,长沙某高校女教师蒋彦也走上法庭,质疑“禁摩令”的合法性。
 
  “禁摩给我的生活造成了不便,增加了我出行的成本,它违反了新宪法第33条第二款的规定,侵犯了我与其他机动车主之间的平等权。”蒋彦对记者说,因为禁摩而使我每天的上下班时间由原来的往返半个小时,变成一个多小时,“这对于一个每天还要肩负接送孩子上学的人来说,时间和精力都大大地增加了”。 

  2003年3月1日,长沙市《关于加强摩托车辆行驶管理的通告》开始实施,市民俗称这份政府文件为“禁摩令”。人们认为禁摩一方面有利于交通管制,缓解了城市中心地带交通拥挤无序的局面,另一方面禁止证照俱全“身份合法”的摩托车在一些街道上通行,增加了摩托车主的使用成本,影响到摩托车生产企业的发展。 

  2004年10月20日,长沙市民刘铁山首先公开质疑“禁摩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声称“要维护十几万摩托车主和上百家摩托车生产企业的合法利益”。随后,这起被称为全国首例“禁摩令”遭遇行政诉讼的案件,一审和二审均以败诉告终。刘铁山说,判决结果在其预料之中,推动法制建设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但从此案开庭以来,他就陆续接到了上海、福建、广东、山东等地摩托车主支持的电话,这让他感到并不孤单。 

  3月2日上午,蒋彦质疑“禁摩令”一案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因为“禁摩令”作为一个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依据和参照,所以庭审一开始,蒋彦就公开质疑被告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麓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被告随后明确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蒋彦又提出,道路安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摩托车行驶。这一问题一直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岳麓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被告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麓交通警察大队的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法院予以认定和支持,原告蒋彦败诉。(刘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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