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法律新闻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好律师网
-新闻中心 出处: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09日
→ 相关资料
“
律师法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律师法修订草案更好地保护律师执业权利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记者8月7日从司法部了解到,律师法修订草案把强化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作为修订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之一。通过修订,律师法将。
据介绍,在现行有关上位法规定的框架内,修订草案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主要作出了三大重要改进:一是为解决律师执业“三难”问题,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修订草案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作出了一些相对细化的规定。二是为了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修订草案有条件地赋予了律师法庭言论责任豁免的权利和举报作证义务豁免的权利。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三是为加强对参与诉讼活动律师的人身权利保障,修订草案规定: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24小时内通知该律师所属的律师协会。 
此外,律师法修订草案中还首次增加了关于律师职业法律属性的规定,明确了律师职业的法律定位。草案首次增加了关于律师职业使命的规定,即律师执业应当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使命。 
修订后的律师法有望十月出台 
记者8月7日从司法部了解到,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2007年立法计划,修订后的律师法有望在今年10月份出台。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在向记者介绍律师法修订草案时,着重介绍了其中的七方面主要内容。 
据介绍,律师法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了关于律师职业法律属性的规定,明确了律师职业的法律定位;明确了律师“两结合”管理体制,强化了律师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的地位和作用;建立了特许执业制度,完善了兼职律师制度;调整和完善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强化和改进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监督管理措施;调整、改进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监管职能的层级配置以及改进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措施。 
据了解,司法部于2004年6月启动了律师法修订工作,2005年6月向国务院报送修订草案送审稿。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核、修改,于今年6月13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核并原则通过。6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议案,将律师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24日至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对律师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目前,司法部正在配合全国人大相关工作部门对律师法修订草案作进一步修改。
下一篇新闻
|
上一篇新闻
律师法修订草案更好地保护律师执业权利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
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
来信告诉我们
,我们立即删除或修正
;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
积极投稿
,谢谢。
特别注意:
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
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新 闻 查 询
案例大全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新闻搜索
法律博客
法律网摘
法律娱乐
法律社区
栏 目 导 航
法治前沿
热点关注
立法动态
司法动态
各地动态
社会追踪
社会经纬
法律评论
警方提示
域外司法
职场宝典
反腐报道
中国律师
行业动态
律师关注
律所关注
业界评论
案例直播
大案要案
刑案追踪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网站登陆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5
queries,
104
- Cache,
177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