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新闻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16日

→ 相关资料
社会保险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费改税”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国务院 :正起草社会保险法草案 费改税有待明确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针对相关部门研究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消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透露,国务院正在起草社会保险法草案,准备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草案中会提出这一问题解决的方案。  

胡晓义是在昨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结束后对《第一财经日报》作出如上表示的,他并没有透露草案的具体规定。  

费改税争议  

有媒体近日报道称,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组织研讨会探讨统一中国社保费的征管体制,以及将社保费改为社保税的可行性。这被看作是两部委联手推动中国社保费改税进程的一项举措。  

目前,社保费实行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征收的办法,具体的征收机构由省级政府规定。据了解,目前全国有19个省区市的社保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大于劳动保障部门征收省份的数量。  

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是否由税务机关全面承担社保费的征收工作成为目前争论的焦点。中国社科院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王德文对本报记者表示,由税务机关征收有其合理性,但从目前社保征管体系的规定来看,又存在着一定问题。  

“政策虽然规定可以由两个部门共同征收,但只规定劳动监察部门有对社保费缴纳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从法律上来说,如果企业不缴纳社保费,税务部门是无权对其查处的。”王德文说。  

支持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的观点认为,这将为未来社会保险费改税提供基础。但也有不少专家认为,虽然社保费改税是未来的大趋势,但从目前来看,时机并不成熟。   

王德文认为,社保覆盖率低是最大的障碍,从城市来看,目前只覆盖了城市职工的50%左右,没有覆盖的人群如何收税是个问题。  

“如果在社会保险不健全的情况下,采取收费形式具有更大灵活性,这符合中国的现实。”王德文说。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社会保险法草案将在今年12月初次审议。  

社会保险法草案此次并非第一次起草。八届全国人大期间,社会保险法即被列入立法计划;九届全国人大期间,社会保险法草案曾完成过一稿,但最终未能通过。  

异地转移  

有待金保工程建成  

和收缴方式不统一相联系的,还有异地保费报销问题。  

胡晓义昨日在回答老年人异地医疗保障时透露,劳动保障部正在建设的“金保工程”有助于解决社保异地接续的问题。  

中国有1.4亿多老年人,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中有一些异地居住,带来医疗保险费用异地报销问题。   

胡晓义表示,将通过两地管理机构相互的联系以及将来信息网络的建设缓解这一问题,但是还需要随着各地经济发展进程来逐步平衡各地的保障水平。  

金保工程是国家12项重大信息管理工程之一,它的重大意义在于建成之后,每个进入到社保体系的人将拥有相随终生的社会保险号码,这个账户记录参保人的缴费情况,这将为异地转移提供信息基础。  

“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和经济发展差异大,各地医疗费用和筹资水平差异也非常大,完全实现全国各地统一标准、统一报销还有难度。”胡晓义说。  

王德文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异地转移的关系,必须提高统筹层次,由于地方政府对此事动力不足,所以需要中央政府的决心。 


下一篇新闻 | 上一篇新闻


您可以下载到本地的WORD编辑器里进行相应修改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我们立即删除或修正;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新 闻 查 询
 

栏 目 导 航
 法治前沿
 热点关注  立法动态
 司法动态  各地动态
 社会追踪
 社会经纬  法律评论
 警方提示  域外司法
 职场宝典  反腐报道
 中国律师
 行业动态  律师关注
 律所关注  业界评论
 案例直播
 大案要案  刑案追踪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47 s, 5 queries, 87 - Cache, 379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