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新闻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转载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4日

→ 相关资料
民事”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司机索要京石高速通行费被驳回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据了解,李金华在向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报告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时介绍,这次审计调查了18个省市8.68万公里的收费公路上,不仅有违规设置的收费站158个,违规收费、通过提高收费标准多收费231亿多元,而且有12个省份的35条(段)公路收费期过长,收费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

  赵先生质疑——

  公路超期收费要求返还5元费用

  2007年7月9日,赵先生途经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京石高速公路,在杜家坎出口交纳了高速通行费5元。后来,赵先生及其代理律师通过北京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了解到,京石高速自1987年11月至2004年12月收取通行费共17.92亿元,加上转让股权收取的现金1.45亿元,共计收入约19.37亿元。偿还贷、借款本息以及养路费支出并返还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分成后,剩余约5.85亿元。而《收费公路管理条理》第三十七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赵先生认为,根据以上规定,京石高速不应该收取车辆通行费。所以,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自己高速通行费5元。

  首发辩称——

  交费是尽义务有权拒交无权索要

  庭审过程中,首发公司辩称:根据《关于同意将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经营权授予北京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北京市政府将京石高速公路经营权授予首发公司,经营期限为30年(2000年1月1日-2029年12月31日)。对京石高速公路收通行费是首发的合法权利,赵先生使用了国有资产,接受了首发公司的服务,交纳通行费是其应尽的义务;即使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赵先生只是有权拒交通行费,而不是在交纳之后有权要求退还。

  法院审理——

  首发有权收费驳回赵先生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本案中,赵先生已使用了首发公司经营的道路,故其应当支付通行费。其返还通行费的要求没有依据。即使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赵先生也仅享有拒交权,不享要求返还权。

  对赵先生所持京石高速已通过收费还清了所有贷款,应当终止收费的理由,法院认为,截至目前,首发公司收取通行费有政府许可的依据,因此,其享有收费的权利。如果赵先生对首发公司收费依据的合法性、正当性有异议,其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因此,赵先生要求返还通行费的理由均不成立,对其诉请,应予驳回。

  拿到判决结果后,赵先生表示:“判决是情理之外,但在意料之中。”同时他还说自己还要考虑,有可能会提起上诉。

  相关链接

  18省市违规设置收费站158个

  因认为京石高速公路不应收取其5元通行费及出具失效的发票,北京的赵先生将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京石高速公路道路通行费5元。昨天,丰台法院就本案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北京商报




下一篇新闻 | 上一篇新闻


您可以下载到本地的WORD编辑器里进行相应修改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我们立即删除或修正;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新 闻 查 询
 

栏 目 导 航
 法治前沿
 热点关注  立法动态
 司法动态  各地动态
 社会追踪
 社会经纬  法律评论
 警方提示  域外司法
 职场宝典  反腐报道
 中国律师
 行业动态  律师关注
 律所关注  业界评论
 案例直播
 大案要案  刑案追踪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63 s, 5 queries, 125 - Cache, 74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