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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
-新闻中心 出处: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08日
各方瞩目森林资源流转立法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林地分到农民手 林业部门不让砍伐转让现状待理顺
“林地分到了农民手里,但林业部门不让砍,农民会说‘那我们不承包了’。所以,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一定要改。”在日前由北京大学和国家林业局联合举办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论坛上,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如此表示。
了解这场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改革的人都知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最终要体现在资源增长、农民增收两个方面。要做到“活而不乱,管而不死”,需要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较完善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保障。
拿目前林农十分关注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来说,将不可避免地牵涉到现行森林法的修改。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研小组对改革所提的建议也表明,无论是深化这场改革还是巩固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都亟待完善林业立法。
贾治邦:改革采伐管理制度
对改革林木采伐管理等制度的呼唤,等于是在呼唤修改现行的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记者了解到,近年在一些改革试点省,已先后出台了自己的森林条例,但从国家层面看,有些法律法规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林业发展的要求。
江西省近年出台了《江西省森林条例》等4部地方性林业法规,但该省林业厅厅长刘礼祖认为,从目前情况看,要修改完善林业法律法规,主要应修改森林法和出台森林资源流转条例。
贾治邦在谈到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时透露,这项改革总的想法是按照林业分类经营的要求,实施不同的采伐管理模式。对于公益林,严格执行现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以有效地保护公益林,充分发挥公益林的生态功能。对于商品林采伐,要按照三个步骤逐步推进改革:第一步,简化采伐审批程序和手续,实行采伐审批公示制度,向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第二步,以森林经营主体为单位,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现林木采伐按经营方案进行,实行采伐备案制。第三步,通过认真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在时机成熟时,实行农户自主采伐林木。
厉以宁:从四方面超越农业承包制
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教授厉以宁在论坛上表示,林权制度改革距农业承包制改革已经30年了。必须汲取农业承包制的经验教训,走超越农业承包制之路。
一是林地的承包制定在70年,这同实行农业承包制时只有30年大不一样。
二是分散到各户的农业承包制不利于农业规模经营,农业增产到一定程度就停止了。林权改革在一开始就避免了这一缺陷,明确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流转方式。此外,转包、出租、转让也能促进林业的规模化经营。
三是农业承包制对金融作用的发挥实际上是限制的,林权制度改革则突破这一限制。因为林权制度改革中容许以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取得贷款。这样就拓宽了林业融资渠道,把林地承包方的经济放活了,有利于提高林地经营效率,同时也可防范金融风险。
四是农业承包制未触动城乡二元体制,林权制度改革时应当结合城乡二元体制的改革进行,或者说,包括山区、林区农村在内,所有农村都应当列入城乡二元体制的改革范围。厉以宁说,这一改革,不仅要解决集体农业林业承包土地的流转问题,而且要解决农民宅基地的置换(即以宅基地换取城市住房、城市低保和城市户口)问题以及农民宅基地上房屋的产权界定问题。
有专家就厉以宁的上述“四个超越”向记者表示,要实现并稳定住这些“超越”,同样离不开法律保障。已有的法律要完善,没有的要尽快出台。
北大调研组:尽快完善林业立法
北京大学林改调研组在调研中发现,全面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还面临诸多困难,其中包括对林改改革认识有偏差、区域差异大、林业管理部门职能未调整到位、历史遗留问题多、配套改革措施进展缓慢等。他们为下一步改革提出建议,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尽快完善林业立法。
调研组认为,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确定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这些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认。因而建议尽快修订森林法,制定林业促进法、森林资源流转条例、森林保险条例、林业合作组织条例、民有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记者发现,出台《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的呼声之迫切,不亚于对森林法修改之提议。究其原因,又回到那句“活而不乱,管而不死”上。谁都知道,建立健全林地林木流转制度,是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实现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途径。但看到这一点的同时,都不免担心流转不规范,会导致农民失山失地,产生过度炒买炒卖森林资源的行为。即出现许多改革最容易陷入的一“活”就“乱”。因而,依法规范森林资源的流转成为必须。(记者 韩乐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江西省森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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