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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
-新闻中心 出处:光明网 发布日期:2006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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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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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彰显法制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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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高新法院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判决因“同命同价”引起轩然大波,在业界引起“地震”,被称为“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家住成都某小区的邬某因车祸不幸丧生,邬某虽然户口在泸州农村,但已在城市生活了10余年。面对相差11万的赔偿,邬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支持了邬某家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同命不同价”的做法早就饱受诟病,如今简直到了天怒人怨的程度。为何同命不同价?过去虽然也有人提出过质疑,但没能够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入,“同命同价”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宪法规定,公民都是平等的。“同命不同价”是典型的身份歧视,这种身份歧视有违宪之嫌。有学者竟然认为:“同命不同价”并不等于不平等,还说什么体现了经济价值取向,符合社会市场经济规律。并提出所谓“成长成本”和“创造价值”的概念,说什么“投入成本多的人创造的价值也更多”,其赔偿金就该更多些。笔者不明白,具体到每一个个体,城里人就一定比农村人的成长成本高吗?投入成长成本多的人创造的价值就一定更多吗?如果是这样,那么造出“两弹一星”的科学家们从小都是城里人吗?研制神州六号飞船的专家都不是出生在农村的吗。是不是城里的孩子长大个个都是有用之材,而出生在农村的孩子长大统统都没出息。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个观点显然也是荒唐的。这么一个本属常识性的问题,从一个学者嘴里说出来实在让人感到惊讶。假如不是学者的无知,那就是赤裸裸的为身份歧视找借口。这么荒谬的论调显然是是站不住脚的。况且,把至高无上的生命与经济价值相提并论本身就是对生命的漠视和践踏。
笔者注意到,重庆、广西已经出台了在同一起交通事故的赔偿中“同命同价”的司法指导性意见,在令人欣喜法制进步的同时,又生出几分遗憾来。“同命同价”还要仅限同一事故,也就是说同命同价是有附加条件的。生命生而人人平等,是不该有附加条件的。再说,改革开放的深入,使得农业和非农业人口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有的长期工作生活在城里,而有的城里下岗职工却“非转农”到农村去创业。仅凭一纸户口区别城里人农村人既不实际,更不公平。附着在户口上的诸多限制和种种歧视是对农民这个弱势群体的不公正待遇,不仅仅是农民在呼唤、在抗争,也不乏城里人为其鸣不平,很多有识之士更是为此振臂疾呼。
在法制应该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的今天,在倡导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同命不同价”是有违以人为本法制理念的,它阻碍了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与当今社会的主流理念背道而驰,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不得人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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