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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14日


储户误信ATM机边诈骗信息状告银行未尽必要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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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陈煜儒 通讯员冯嘉林)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前日开庭审理了一起储户因误信ATM机边张贴的诈骗信息造成损失,状告银行未尽必要防范的案件。

  今年4月8日,姜先生和朋友在工商银行的路边ATM柜员机上取钱。一番操作后,现金却迟迟不出。柜员机发出令人不安的异常响声,屏幕也暗了,此时,姜先生意识到:机器坏了,他的1500元看来是出不来了。还好,银行卡最终被机器吐出。随即,姜先生拨打了95588,但这时,他看到机器上张贴了一张故障之后的“操作须知”,上面载有一个“咨询电话”。于是,姜先生拨打过去,电话另一方的所谓“银行工作人员”让其按照他的指令操作柜员机。姜先生照着做了。第二天,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姜先生发现其银行卡上的钱被转走了138500元。

  事后,经过和银行方面的联系,姜先生了解到所谓的“操作须知”并非银行所设置,遂向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姜先生也认为银行并未尽到必要的防范义务,遂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

  近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原告认为,犯罪嫌疑人用假证件办理灵通卡,工行在审核上存在疏忽;而出币口被人动手脚,柜员机边被人贴了用以诈骗的“操作提示”,原告根本无法辨别其真伪,故而按电话提示操作,造成损失,银行缺乏必要的防范措施,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银行方面则认为,损害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原告在出现状况后,未按银行卡章程进行处理,而是听信电话提示,进行不当操作。原告自己应当承担责任。

  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之中。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6年度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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