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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推荐:物权法草案的第六次审议
新闻集萃:
中国第6次审物权法草案 创法律案审议次数之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7日开始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六次审议。这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第一部进入六审的法律草案,也是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 
    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与其他部分一同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定物权法的工作,将物权法草案排在整个民法立法进程中最优先的位置,先后进行了二审、三审、四审和五审,并根据审议意见,不断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 进一步强调平等保护原则
  今天在此间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上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进一步强调平等保护原则。
  原草案第六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不得侵害物权;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
  这次修改将上述有关体现平等保护原则的条款合为一条突出放在总则第一章第四条的位置,明确规定,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草案在重大问题上已获共识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今29日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六审稿吸收了常委会前五次审议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反映了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取得的共识,修改得比较好,已比较成熟。
    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目前的物权法草案的主要规定,比较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的实际,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草案还注意了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已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立法进程:

初审:土地回收,补偿只及砖瓦成本
  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被编入民法典草案第二编,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
  物权法初审草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如何处理的规定: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只需要给房主“相当于砖头瓦块成本”的补偿金。

二审、三审:申请续期,再住要续费
  2004年10月22日,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2005年6月26日,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
  第三审议稿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四审、五审:自动续期,70年后再住须续费
  2005年10月22日,物权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第四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人应当同意。
  2006年8月22日,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审议稿规定:私人在购得房产70年后,可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

六审:住宅用地满70年续费条文被删
  2006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审议物权法草案。
  第六审议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住户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这一问题需慎重对待,目前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因此,建议删去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各方反映:

成思危谈物权法草案:小河没水大河也要干(图)
新华视点:物权法几大突破与13亿人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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