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短评:征收公路养路费是否违法?
新闻事件:
    30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递交了一份法规审查建议书,要求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问题,并撤销现行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 
    尽管反对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声音不断,但交通部并没有对此正面回应。记者今天从交通部了解到,交通部近期不会对公路养路费问题发表看法。 
    10月23日,交通部在其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这表明,公路养路费还要继续征收。此外,来自北京路政部门的消息说,12月1日北京市开始征收下一年的养路费。
短评:
养路费:对法律的漠视即挑战公正
    法律的一般适用原则是,对于普通民众“法无明令即自由”,而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则是“法无明令即禁止”。现在,有关部门一方面对7年没有取得合法身份的养路费争议保持漠视,另一方面又继续推行养路费全国征收的既存事实,不啻一种对公正的挑战。
    “养路费合法与否”关系到养路费的法律主体身份,在法院尚未最终判决之前,养路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处于“违法边缘”。法律的一般适用原则是,对于普通民众“法无明令即自由”,而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则是“法无明令即禁止”。政府要迈向一种积极和民主的公共服务模式,就必须服从于法治高于行政管理的原则。为保证权力行使的正当性,立法机关首先采取授权规则,在权力来源上予以明确规定。如果出现法律援引争议,并且出现诉讼案件,作为被告方的政府职能部门更应遵循司法程序,暂停相关行政行为,等待法庭为其行为“验明正身”。
从违法征收养路费看我国的官本位
    虽然现在是市场经济,可是政府行政却万万不可以经济利益为主导。试看今日,一些政府部门在制定国家相关法规时,打着强化行业管理的旗号,为部门的权力和利益“跑马圈地”,意图通过立法的形式将部门利益合法化,致使有些法规草案不能达成部门间的协调,迟迟无法付诸实施。 
    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就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可是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至今依然存在一些漏洞。有人说,之所以继续征收养路费是因为“税费改革”迟迟没有落实,行政部门也是无可奈何的。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在燃油税尚未出台之前,继续征收养路费有其合理性。“以路养路”本无可厚非,我们仅承认它的合理性,却无法认同它的合法性。很明显,这是由无法可依而引起的有法不依,正因为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也就成为理所当然。这时依法治国也只能是一个可以讨价还价的口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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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490次 责任编辑:法律周刊)
    30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递交了一份法规审查建议书,要求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问题,并撤销现行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 
    尽管反对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声音不断,但交通部并没有对此正面回应。记者今天从交通部了解到,交通部近期不会对公路养路费问题发表看法。 
    10月23日,交通部在其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这表明,公路养路费还要继续征收。此外,来自北京路政部门的消息说,12月1日北京市开始征收下一年的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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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对法律的漠视即挑战公正
    法律的一般适用原则是,对于普通民众“法无明令即自由”,而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则是“法无明令即禁止”。现在,有关部门一方面对7年没有取得合法身份的养路费争议保持漠视,另一方面又继续推行养路费全国征收的既存事实,不啻一种对公正的挑战。
    “养路费合法与否”关系到养路费的法律主体身份,在法院尚未最终判决之前,养路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处于“违法边缘”。法律的一般适用原则是,对于普通民众“法无明令即自由”,而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则是“法无明令即禁止”。政府要迈向一种积极和民主的公共服务模式,就必须服从于法治高于行政管理的原则。为保证权力行使的正当性,立法机关首先采取授权规则,在权力来源上予以明确规定。如果出现法律援引争议,并且出现诉讼案件,作为被告方的政府职能部门更应遵循司法程序,暂停相关行政行为,等待法庭为其行为“验明正身”。
从违法征收养路费看我国的官本位
    虽然现在是市场经济,可是政府行政却万万不可以经济利益为主导。试看今日,一些政府部门在制定国家相关法规时,打着强化行业管理的旗号,为部门的权力和利益“跑马圈地”,意图通过立法的形式将部门利益合法化,致使有些法规草案不能达成部门间的协调,迟迟无法付诸实施。 
    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就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可是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至今依然存在一些漏洞。有人说,之所以继续征收养路费是因为“税费改革”迟迟没有落实,行政部门也是无可奈何的。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在燃油税尚未出台之前,继续征收养路费有其合理性。“以路养路”本无可厚非,我们仅承认它的合理性,却无法认同它的合法性。很明显,这是由无法可依而引起的有法不依,正因为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也就成为理所当然。这时依法治国也只能是一个可以讨价还价的口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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