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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生:岁末农民工讨薪
【提要】

  为何每到岁末年初,农民工讨薪问题总能成热点?为何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桩桩件件痛苦不堪的经历周而复始地仍在上演? 

  本来就没钱,还要花钱去找仲裁、法院,花了对他们来讲是巨大成本后,还被个别行政执法者以各种理由拒之门外,推来推去;而到了法院,本来是最后的救济渠道了,却又遭遇更尴尬的境地。个别司法者就是以各种借口拖着不办,或者该采取法律措施不采取;或借理由不给执行;有的法官为了完成自己所谓年终结案任务,竟劝讨薪农民工撤诉;一起简单的农民工讨薪案,在经历了6年漫长诉讼后,农民工们不仅没有拿到应得工钱,相反已保全的财产遭到非法变卖,开发商逍遥法外,而承担监督支付义务的第三人也在法院的默许下“金蝉脱壳”,迫于无奈,137名农民工推举“讨薪代表”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告上了法庭…… 

  对正常救济途径失望的农民工能采取何种行为?于是“跳楼”、“卖乳”、“摘牌”、“集体露营”等悲剧频频上演。这仅仅是讨薪吗?他们实际讨要的是社会的公平,讨要的是政府官员、行政执法者、司法者的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的良心。 

  其实,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政策不像有些人说的缺失得那样厉害,正常情况下,相关欠薪的问题在现有法律政策的框架下多数是可以解决掉的。关键是我们的一些行政执法者和司法者是不是真的愿为农民工办实事,是不是真的把讨薪农民工当成有尊严有权利的人看待,是不是真的有一颗对任何他“讨厌”的人也应给予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对待的职业良心。如果没有,即使有再好的法律政策,农民工讨薪悲剧还会继续上演,和谐社会的理想从这一点就难成现实。

【新闻事件】

  西安朱雀家具城是陕西省西安市长安、高陵等4家建筑公司四百余名农民工辛辛苦苦6个月建起来的。然而,数十万的工程款却被房地产商拖欠长达7年之久。

  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

  1999年,由西安大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改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建设开发西安朱雀家具城,开发商大随公司在当年六七月与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陕西省民进建筑科技工程公司、西安市马王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市高陵县张卜建筑公司等施工单位订立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先后有四百多名农民工参与工程建设,经过6个多月的紧张施工,1999年底工程竣工。2000年初,朱雀家具城招商后对外经营。
  在建设期间,大随公司并未严格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也未进行工程决算。由于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四家建筑公司向大随公司讨要工程款,但被大随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债权人耗尽财力因病亡故

  长时间讨要无果,2003年4月,四家建筑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了王振华。当月,王振华就此工程欠款纠纷向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大随公司称已向四家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58万余元,王振华称实际支付322万余元,相差悬殊。同时王振华对施工面积也提出异议。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振华受让的债权数额缺乏结算依据,且不能提供完整的施工签证和工程变更签证,受让的债权存在严重瑕疵。法院认定,大随公司仅欠41000余元。对于王振华所称大随公司以付款单和收款收据同一费用累加重复计算费用则不予认定。
  收到一审判决后,为诉讼耗费了大量财力精力的王振华因病亡故,其债权继承人李淑静向西安市中院上诉。2005年7月,二审判决仅增加了四万多元的欠款利息。
  诉讼期间,四百多名农民工的生活陷入困顿。“不堪回首!7年了,过年连家都不敢回!”回忆起一边要债、一边躲债的数千个日夜,参与建设的包工头马振安泪流满面。

  检察院抗诉为农民工讨回公道

  2005年9月12日,债权人李淑静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经审查,检察院认定,全部工程款中有7笔重复计算款项,累计原始差额253000元被重复计算,开发商虚假证据被一二审法院错误认定。
  2006年3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并获支持。9月,再审程序启动。
  西安市中院再审认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该案一二审判决确有不当,遂撤销两审判决,重新判决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西安大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李淑静支付欠款45万元及利息22万余元。

【热点透视】

农民工讨薪为何这么难

  从古至今,打工拿钱,天经地义。不管雇工企业的经营状况如何,都没有理由把经营风险转嫁到农民工身上,年终岁尾,辛苦一年的农民工最关心的是能否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最担忧的是工期结束后是否要踏上漫漫的讨债路。尽管现行的法律法规当中有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条文,一些地方也推出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措施,但农民工工资被恶意拖欠、克扣等现象还是普遍存在。 

  媒体和公众每个年末的积极呼吁,目的在于不让农民工兄弟们流汗之后再流泪,但是可惜的是收效甚微,解决的只是整个矛盾的局部。那么,引导农民工兄弟们走法律程序,和拖欠工资的企业打官司,他们从时间和精力上能耗得起吗? 

  农民工讨薪为何这么难?专家一语中的:这一切归根于目前建筑市场在开发商、建筑商、劳务企业、农民工之间的一个“连环套”:开发商为降低成本,拼命压价,建筑商为了拿到项目,不惜垫本经营。待建筑工程分包之后,建筑企业把开发商拖欠工程款的“链条”向下延伸,理由是:开发商不给我,我就没钱给各劳务单位,而劳务单位也以此为由拖欠农民工的“血汗钱”。 

农民工欠薪遭遇制度症结:讨薪需支付三倍成本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受《民法》、《合同法》调整。这就要求农民工只能是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之后,所发生的争议才属于劳动争议,受《劳动法》调整。如果农民工是受没有用人资质的包工头雇佣,虽然从事的是没有任何差别的劳动,发生了工资被拖欠、受了工伤后,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却会被以“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为由拒绝受理。

  到底哪些属于劳动关系,哪些属于雇佣关系,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单是农民工,即便是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或专家学者,对于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划分也是众说纷纭。“许多本应由劳动部门处理的争议在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之间被推来推去,不仅延误了农民工维权的时间,人为扩大农民工的维权成本,而且把大量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排除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外,使原本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许多能够解决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专家意见】

  保护农民工权益不仅是讨薪追债,需要立法层面的多方努力……

  建议修改《劳动法》,统一确定并根据现实情况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通过立法对劳动关系确定一个简单而又明确的统一标准,让每一个提供合法劳动的农民工都能享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凡是劳动争议都由统一的、确定的途径来处理。

  建议,应设置专门的劳动法庭,通过立法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限缩短。“这样不仅可以大大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而且可以大大降低国家机关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佟丽华说,当然,如果能够直接建立劳动法院,通过立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区别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特定程序,以保障这类案件能够及时有效被审结,将是最佳改革思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怀认为,保护农民工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是一项综合性课题,不单单要算农民工维权的经济账,也不仅仅是替农民工讨薪追债。农民工在社会保险、失业、养老、生育等种种社会保障中长期缺位。

  专家建议我国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工资法》或《工资条例》,对拖欠工资者加重处罚力度,对于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或情节恶劣的,按刑事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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