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动态: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二次审议
【最新动态】
    在27日召开的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新修改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入二次审议,与去年11月初审相比,本次《草案》修改有三大新亮点:拆迁房价格评估按交易价从高原则、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房屋拆迁有更准确定义格外引人注目。
【法规亮点】
拆迁房价格评估按交易价从高原则
--《草案》规定: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拆迁房屋价格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机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 
--现行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是以当地政府批准的基准价为基本依据进行评估。 
    重庆那件拆迁事件中,房主和开放商争议最大的就是补偿金额。 
--修改立意:由于各种原因,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普遍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价格。按照草案规定,在取消基准价制度后,又面临评估机构的选样标准不统一,评估价格形成受交易日期因素影响等问题,因此决定新增加此款规定,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草案》规定: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现行规定:当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搬迁的,一般做法就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修改立意:现行规定的行为,均有可能损害拆迁户正当利益,并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增加此条款,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缓冲时间,倾听各自意见,疏通拆迁户的诉求渠道,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房屋拆迁 有更准确定义
--《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拆迁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现行规定: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并且申领拆迁许可证应当事先取得拟拆房屋所占用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修改立意:如果由建设项目业主或项目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人,由于申领拆迁许可证时,拟拆房屋所占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仍属于被拆迁人,拆迁人实际上并没有取得该地块土地的使用权,因而无法按国家规定的条件申领拆迁许可证。同时,由建设项目业主或项目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人,并由其直接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时,在实践中也容易产生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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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7日召开的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新修改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入二次审议,与去年11月初审相比,本次《草案》修改有三大新亮点:拆迁房价格评估按交易价从高原则、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房屋拆迁有更准确定义格外引人注目。
【法规亮点】
拆迁房价格评估按交易价从高原则
--《草案》规定: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拆迁房屋价格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机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 
--现行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是以当地政府批准的基准价为基本依据进行评估。 
    重庆那件拆迁事件中,房主和开放商争议最大的就是补偿金额。 
--修改立意:由于各种原因,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普遍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价格。按照草案规定,在取消基准价制度后,又面临评估机构的选样标准不统一,评估价格形成受交易日期因素影响等问题,因此决定新增加此款规定,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草案》规定: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现行规定:当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搬迁的,一般做法就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修改立意:现行规定的行为,均有可能损害拆迁户正当利益,并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增加此条款,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缓冲时间,倾听各自意见,疏通拆迁户的诉求渠道,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房屋拆迁 有更准确定义
--《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拆迁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现行规定: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并且申领拆迁许可证应当事先取得拟拆房屋所占用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修改立意:如果由建设项目业主或项目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人,由于申领拆迁许可证时,拟拆房屋所占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仍属于被拆迁人,拆迁人实际上并没有取得该地块土地的使用权,因而无法按国家规定的条件申领拆迁许可证。同时,由建设项目业主或项目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人,并由其直接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时,在实践中也容易产生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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